胡 某 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桃(灰)自资罚决〔2024〕29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胡某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
违法事实 | 胡某华于1994年动工建设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违法建设。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1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6 | ||
处罚机关 | 桃江县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