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某 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桃(灰)林执罚〔2024〕08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
违法事实 | 李某明于2023年3月20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汪家冲村新塘村民组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李海明占用公益林总面积为1709平方米,其中建设房屋面积为206平方米,破坏林地面积为150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3〕6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1503平方米破坏林地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壹万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 ||
罚款金额(元) | 13493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4 | ||
处罚机关 | 桃江县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