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某 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桃(灰)自执罚〔2024〕16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孟某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采矿案 | ||
违法事实 | 孟某明于2024年7月5日擅自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蔡家冲组非法开采山石,破坏开采面积共计60平方米,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暂时无法计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无证采矿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7/23 | ||
处罚机关 | 桃江县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