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当事人 |
立案 时间 |
结案 时间 |
执行情况 |
适用 程序 |
处罚机关 |
1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 |
刘*春 |
1.1 |
3.11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216.00元),共计人民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1296.元)。 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2 |
桃(灰)林执罚 |
破坏林地 |
赵*郎 |
1.2 |
1.18 |
1、罚款壹万捌仟捌佰陆佰元整(¥18860元); 2、责令于2024年3月3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林业局 |
3 |
桃(灰)林执罚 |
破坏林地 |
高* |
2.6 |
3.8 |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元)。 2、责令你于2024年6月1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林业局 |
4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 |
胡*雄 |
2.1 |
2.18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整(150.00元)共计人民币玖佰元(900元)。 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5 |
桃(灰)农执罚〔2024〕05号 |
森林火灾 |
杨*华 |
|
|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6 |
桃(灰)林执罚 |
破坏林地 |
卢*芳 |
2.18 |
3.8 |
1、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壹拾元整(¥19410元)。 2、责令你于2024年6月1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林业局 |
7 |
桃(灰)林执罚 |
破坏林地 |
曾*军 |
2.19 |
3.8 |
1、处以树木每立方米价格4.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整(¥23184元)。 2、责令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4〕1号 |
当事人:刘*春;
身份证号:432325********8773;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组。
我机关于2024年1月1日对你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组非法开采山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4年1月1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组非法开采山石,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刘*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二:当事人刘*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2份。
我机关已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4〕第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刘*春非法开采山石36吨(经调查,山石市场价格为30元每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 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1296.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
电 话:178****4009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4年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林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MA4LXG****;
单位住址:桃江县灰山港工业集中区**片区。
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面积为1886平方米【乔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赵*郎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单位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单位已经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测量图。
证 明:当事单位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
证据四:当事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 明:当事单位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五: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桃林调鉴〔2024〕001号)。
证 明:当事单位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土地类为乔木林地。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选择理由:湖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地类为乔木林地。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18860元)。
2、责令于2024年3月3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灰山港镇)
2024年1月17日
联系人:王
电 话:138****7802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林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人:高*;
身份证号码:430922********8116;
单位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民组**号。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面积为1584平方米【乔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高*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非法
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测量图。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五: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桃林调鉴〔2024〕007号)。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土地类为乔木林地。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选择理由:高*于2023年11月1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地类为乔木林地。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高*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元)。
2、责令你于2024年6月1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灰山港镇)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王
电 话:138****7802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4〕04号 |
当 事 人:胡*雄
联系电话:1387****7068;
身份证号:430922********8531;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4年02月01日对你在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鹅卵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4年02月01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绿稼湾村***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鹅卵石,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胡*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据二、当事人胡*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2份;
证据五、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我机关已于2024年02月08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4〕04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整(150.00元),共计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4年02月18日
联系人:高
电 话:188****990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林罚决〔2024〕05号
当 事 人:杨*华
联系电话:173****8849;
身份证号:432325********9035;
家庭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村民组。
本机关于2024年02月14日对当事人杨*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02月14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滩口上村杜家湾村民组有火灾。经现场核实调查,是肖家塅村石堪湾村民组村民杨*华在上坟祭祀时引发火灾,造成过火面积约1亩,未造成其他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证据一、当事人杨*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现场调查取证及办案照片2张。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四、当事人杨*华的《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灰罚先(听)告字〔2024〕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了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并于02月19日签署了《关于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报告》。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坟祭祀时引发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之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000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灰山港镇)
2024年02月26日
联 系 人:高
联系电话:188****9908
联系地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林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人:卢*芳;
身份证号码:432325********8715;
单位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大桥塘村蔡家湾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面积为1941平方米【乔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卢*芳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非法
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测量图。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五: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桃林调鉴〔2024〕008号)。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土地类为乔木林地。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选择理由:卢*芳于2023年11月12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地类为乔木林地。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卢*芳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壹拾元整(¥19410元)。
2、责令你于2024年6月1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灰山港镇)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王
电 话:138****7802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林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人:曾*军;
身份证号码:430922********8950;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0月15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毁坏森林、林木。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造成被毁林木总蓄积为13.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曾*军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毁坏森林、林木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毁坏森林、林木造成林地破坏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测量图(桃林调鉴〔2024〕009号)。
证 明:当事人毁坏森林、林木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五: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树木价格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被毁林木每立方米价格为400元。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选择理由:曾*军于2023年10月15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组毁坏森林、林木。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属于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树木价格鉴定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曾*军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树木每立方米价格4.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整(¥23184元)。
2、责令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灰山港镇)
2024年3月4日
联系人:王
电 话:138****7802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