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林罚决字(2024)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黄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86年2月27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02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梅山村河洲内村村民组
经查明,你于2024年5月24日开始,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经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擅自占用鸬鹚渡镇梅山村金家村组918平方米(0.0918公顷)林地进行地面硬化。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住房,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选择理由: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8平方米(0.0918公顷),为一般林地。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4日,黄XX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鸬鹚渡镇梅山村金家村组占用林地进行地面硬化,经我执法大队调查当事人黄XX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造成林地损毁,用途改变。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8平方米(0.0918公顷),为一般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1】2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湘林策【2018】6号》的规定。
违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黄XX自愿放弃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进行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之规定,责令你于2025年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计贰万柒仟伍佰肆拾元整(27540元人民币)。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