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林罚决字(2024)第03号

索 引 号:tjlcdz/2024-1988445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4-09-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林罚决字(2024)第03

被处罚人姓名:XX

性别:     出生日期:1983年7月2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307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    

经查明,你于2024310日开始,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鸬鹚渡沙河社区林地建设钢架棚。经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你占用林地面积为218平方米0.0218公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住房,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选择理由: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8平方米(0.0218公顷),为一般林地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2024310日,尹XX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鸬鹚渡沙河社区占用林地建设钢架棚,经我执法大队调查,当事人尹志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造成林地损毁,用途改变。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8平方米(0.0218公顷),为一般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1】2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湘林策【2018】6号》规定。

违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尹XX自愿放弃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之规定,责令你于20252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计陆仟伍佰肆拾元整(6540元人民币)。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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