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4)01号 |
桃江县小峰竹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PXXXXXX)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厂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于2009年6月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八组集体土地3359平方米【水田(275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46平方米)、农村道路(66平方米)、田坎(296平方米)】建设厂区,建设现状于2009年12月已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中2017年原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厂房276平方米进行过行政处罚,在这次处理中,不再对276平方米土地进行再次处罚),定性为非法占地。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及鸬鹚渡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示意图;
8、其他相关证据。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4)01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均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施行)非法占(2021年9月1日修订)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59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八组集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2751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2017年5月22日原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已对276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肆万玖仟伍佰元整(¥49500);对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田坎)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元,计玖仟壹佰贰拾元整(¥9120),合计伍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5862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35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八组集体,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