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4〕01号
当事人:张XX 性别:男 年龄71岁
身份证号:432325195307XXXXXX
住址:鸬鹚渡镇百亩村尤丝段村民组
现查明,2024年3月11日10时40分,当事人张XX在鸬鹚渡镇百亩村尤丝段自家屋旁焚烧杂草不慎引燃田里稻草0.6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张有能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