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林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5年5月26日
身份证:430511195505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邵水村26组446号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吴XX于2023年2月8日,超出林地使用许可范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采土造成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八斗冲林地毁坏。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毁坏林地面积2830平方米,被毁坏的林地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类型为一般林地。当事人吴XX于2023年12月期间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草复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具有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选择理由:当事人吴XX于2023年2月8日,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八斗冲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2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土毁坏林地面积为2830平方米,被毁坏的林地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类型为一般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1条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受行政处罚,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对被破坏的林地复绿。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1】13号)总则第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1倍(10元每平方米)以下的罚款按每平方米3元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吴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土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属实 ,责令吴云平于2024年7月1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玖拾元整(¥8490.00)。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