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3〕02号
当事人:张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2325196507XXXXXX
住址: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XXX
现查明,2023年2月1日12时20分,张XX在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百亩村组对鱼塘补漏的时候不小心把烟头掉在杂草上,引燃周边近2亩稻田起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张XX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