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3)03号 |
桃江县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钢架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于2015年3月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牌头湾组集体土地533平方米【园地(茶园533平方米)】建第一栋钢架厂房,建设现状于2020年8月已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于2015年3月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牌头湾组集体土地2349平方米【其中园地(茶园)787平方米、林地(乔木林地)1130平方米、草地(其他草地)432平方米】建第二栋钢架厂房,建设现状于2020年8月已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于2022年8月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牌头湾组集体土地1925平方米【园地(茶园)14平方米、草地(其他草地)1911平方米】建钢架厂房,建设现状于2022年11月已竣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及鸬鹚渡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示意图;
8、其他相关证据。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3)第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3)03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宗地均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8月15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9月1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807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牌头湾组集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厂房),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2882平方米土地(第一、二栋钢架厂房)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0元,计伍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57640);对非法占用的1925平方米土地(第三栋钢架厂房)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计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共计肆拾肆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4426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80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牌头湾组集体,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