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资罚决(2022)第02 号

索 引 号:tjlcdz/2022-1636101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2-05-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资罚决202202

桃江县吉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安):

本行政机关20224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竹木制品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5非法占用鸬鹚渡镇张子清村彭家内组土地1413.8平方米建设竹木制品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用地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

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绘图纸;

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符合桃江县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7、其他相关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251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桃鸬资罚告(2022)第0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桃鸬资罚(听)告(2022)第02 ),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13.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141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413.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零柒元整(212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141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鸬鹚渡镇张子清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科

 址: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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