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资罚决〔2022〕01号 |
桃江县辉煌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建春):
本行政机关于2022年3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于2021年6月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非法占用土地3634.00平方米【地类为(水田)3027平方米、林地(有林地)51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沟渠)94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现状已竣工投产。
该宗地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
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绘宗地图;
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6、桃江县信息中心出具的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年);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证明;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资罚(听)告〔2022〕01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8月28日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8月15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34.00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34.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3634.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726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63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34.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詹 科
地 址: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