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3 08:25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草拟了《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上级各部门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的要求

  1. 2016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2. 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文件,要求“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

  3. 2020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建设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5号)文件,要求“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承担依法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工作”,建立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模式。完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二、《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县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各项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受托负责储备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及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所涉及土地污染防治评估工作;县文旅广体局负责需纳入储备范畴内新增报批建设用地和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文物遗存审核工作;县城建投受托负责土地报批前期资料组卷、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审计、发改、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工业集中区在县征拆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全县土地储备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关于土地入储管理及前期开发利用:土地报批、红线内“三通一平”根据《关于支持桃江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桃办发〔2022〕3号)文件相关要求,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城投集团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征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县住建局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拟订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关于储备土地成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计提的各项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在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时一并核算;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按对应地块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5%计提,列入土地出让成本;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经费按出让总金额的1%计提,列入土地成本;由县城建投集团垫付相关报批及征地拆迁安置资金计算资金占用费标准,拟按银行同期利息或按7%—10%核算(具体标准由会议确定)

  (四)关于储备土地管理: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管、托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托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

  (五)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2)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3)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4)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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