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3-01008
桃政办发〔2023〕16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 号)和《关于加强全省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建设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主体 设立桃江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展全县土地储备工作,隶属县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四条 工作职责分工 以信息互通、数据兼容、需求对接和成果共享为目标,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五统一”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县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各项业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拆事务中心)受托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及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所涉及的土地污染防治评估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需纳入储备范畴内新增报批建设用地和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文物遗存审核工作;
审计、发改、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及国有平台公司在县征拆事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依法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制定年度计划。
第六条 计划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指县土地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计划报批与调整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储备范围
第八条 储备土地的范围 下列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不得入库储备的土地:
(一)凡取得方式或程序不合规的土地;
(二)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入库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存量储备土地责任界定 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原已报未供、已征未报、已报未征土地,由原有实施部门完成矢量调查并登记造册后报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备案,待相关征地拆迁及土地报批手续到位,达到“净地”收储、“熟地”供应标准后移交县土地储备中心正式入库。
第四章 土地储备程序
第十条 以依法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程序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组织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程序
(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原权利人)申请土地收购,县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调查论证并公示,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定的收购方案与原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原权利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结土地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并交付土地。
(四)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
第十二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程序
(一)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经营性用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土地收储方案,编制土地收储预算。对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拟入储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经营性用地项目,按规定与县征拆事务中心签订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安置委托协议,由县征拆事务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安置。上述经营性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报批资料组卷及资金筹措。
(二)工矿仓储用地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新增经营性用地由各乡镇和桃江高新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负责进行报批资料组卷及资金筹措。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进行报批资料组卷及资金筹措。
(四)城市道路、绿化用地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等公益性用地由县住建局负责进行报批资料组卷及资金筹措。
(五)所有报批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储手续,履行土地储备程序。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登记及注销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储备土地完成供应后,依法实施注销登记。
第五章 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工作内容 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供应 “净地”“熟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工作方式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已经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法采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建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安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征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县住建局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成本 土地收储、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其他与土地储备有关的支出,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在办理土地出让分配方案时一并核算。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管、托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托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或管护人员。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
第十九条 归档管理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来源渠道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县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县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费用(含职能回归、机构升格、人员增编后所有相关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与奖励 建立土地储备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土地储备工作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债券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储备资金核算 土地储备资金核算具体办法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监督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按要求建立储备土地来源、入库、在库、出库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拟储备土地、已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及县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监督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纳入县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司法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