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7 16:44 信息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已进入秋冬季森林火灾易发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需制定和发布《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根据我县所处气候区带,存在秋冬气温高,湿度小,和林区枯落物多,人员作业频繁等因素,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县应急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发布《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禁令执行期限

规定了从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禁火:

(二)主要内容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①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②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

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④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⑤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⑥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⑦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和智力障碍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有效监护的情况下禁止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3.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4.严禁任何非法破坏和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的行为。

5.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命令的行为,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等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对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安全检查。

7.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等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工作督促检查等职责,确保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县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等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督促检查等,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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