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索 引 号:tjxfzb/2022-1655377 文号:桃政通〔2022〕5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2-00008 签署日期:2022-09-26 发文日期:2022-09-27 信息时效期:2027-09-26 所属机构:桃江县林业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2-00008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桃政通〔20225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禁火时间:自2022915日起至2023430日止。

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间,严禁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 燃放烟花鞭炮、施放孔明灯;

3.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吸烟、烧火取暖、点火照明、玩火、野炊、烧烤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5.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 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 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林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需安设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乘客必须遵守防火规定。

(三)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智力障碍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有效监护的情况下禁止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四)严禁任何非法破坏和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的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命令,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后,严格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在3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防失火;在禁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县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等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对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安全检查。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工作督促检查等职责,确保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县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等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反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和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对监督举报有功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法视情予以表彰奖励。桃江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8883199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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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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