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11
桃政发〔2024〕13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桃江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桃江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安全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全县各级各部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运行维护的非涉密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第三条 根据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县财政每年归集和组织一定额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由县数据局签署审查意见后送县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并支付。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统一使用“智慧桃江”项目建设的云数据中心承载各部门单位智慧应用平台,各部门单位不得再单独新建数据机房、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等基础设施,现有信息化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依照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工作网络,统一使用县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存储与共享交换,原县级自建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必须加快与县政务服务一体化(“一网通办”)平台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审议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县委网信办负责牵头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县发改局负责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会同县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将信息化项目计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协调监督等职责,并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6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结算评审,负责建设资金的归集组织、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统筹安排。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县数据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技术评审(含前置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建设经费监管、绩效评价等,牵头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和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负责为信息化项目建设配置网算存资源。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
县直其他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实施进行部门监管,并负责对归口管理单位、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和现实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县数据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机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的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同时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八条 计划实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议,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县数据局下达。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前置审查。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关于整合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年度计划的非涉密项目,报县数据局组织技术评审,主要对初步设计方案中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设备选型、保护等级等进行技术评审。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超过100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县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 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编制项目审批资料,向县发改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查。
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从简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未通过技术审查和立项审查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由国家、省、市全额投资的项目,可直接申请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可依规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通过技术评审、立项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根据限定标准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但涉及新建土建、机房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根据项目预算评审报告,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纳入湖南省电子卖场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含软件、硬件)根据合同约定,按建设流程和进度付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并定期进行等级保护评估。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充分依托云数据中心机房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管部门为县数据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政发〔2022〕17号)执行,原则上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变更后的结算送审金额不能超过财政预算评审金额。
因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将有关设计、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由县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省行业管理部门,依程序将其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我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43/T1889-2020)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向县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6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数据共享实施情况、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培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分析报告、安全制度文档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采购的设备技术指标应与技术评审意见或变更意见保持一致或优于指标。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须经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不进行系统对接的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对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县数据局暂缓其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县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有国家、省市资金支持且有县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可报县数据局进行预验收,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相关部门方认可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结算评审。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数据局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对60万元以上(不含)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进行结算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指派专人将项目工程资料报送县财政局,按财政部门的程序办理结算,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400万(不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评审,由县审计局负责结算评审监督。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运维管理。项目验收完成后,根据项目部署情况确定运维管理机制。使用单位负责以部门管理和使用为主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运维职责,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可靠运行。县数据局负责监管相关运维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单位履职所产生的数据必须存储在县大数据管理平台。违反上述规定的,县数据局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化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县数据局统筹管理县本级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整改工作,统一组织安全测评服务招标采购和实施,降低财政投入成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建设需求和绩效目标,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实。不落实整改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年度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数据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评审方案、招标需求、资金使用、密码应用、信息安全、项目绩效、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等实施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行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