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08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和
时段划定的通告
桃政通〔2024〕14号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桃江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与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种类
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区域
本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为桃江县全境所辖15个乡镇,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
(一)禁烧区
1. 县城开发边界内及其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其他乡镇主要人口集中区(含集镇、社区、街道区域)。
2. 途经桃江境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G55二广高速、S20平洞高速、S71益娄高速、石长铁路。
3. 途经桃江境内国省道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G536(谢林港-桃江县城-马迹塘-小淹)、G207(常德鼎城区-武潭-马迹塘-仙溪)、G234(谢林港-源嘉桥-灰山港-横市)、S223(月明潭-牛潭河-桃江县城-石牛江-牛田-灰山港-煤炭坝)、S225(丰家铺-三堂街-沾溪-鸬鹚渡-大福)、S319(新桥河-修山-三堂街-花园台-武潭-羊角塘)、S321(泥江口-牛田-松木塘-大福)、S541(鸬鹚渡-牛田)。
4. 桃江县域与邻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 各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风力发电装置及有关设备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限烧区
桃江县辖区范围内规定的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禁烧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各乡镇(街道)必须在秸秆禁烧区设立警示标牌,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进行有序焚烧。焚烧前需报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区域大气污染。
(三)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秸秆禁烧范围:
1. 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 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
3. 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5. 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3小时中度及以上污染的天气;
6. 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7.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三级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的;
8.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