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4-00003
桃政发〔2024〕6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县制定实施办法、乡镇具体落实”分级负责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参保缴费工作步骤
(一)对象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各乡镇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乡镇公示(桃江县政府网)、县级抽审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各乡镇要就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补贴到位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建立详细台账。对于上年度首次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地补偿事务中心,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抽查其参保缴费和身份确认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现象。
(二)参保缴费。各乡镇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一次性补缴方式违规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应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
(三)补贴落实。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收到征收土地公告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8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总额分八年逐年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确保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足额筹集到位。
1.用地单位缴纳资金。属政府性投资的公益项目为 6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120元/平方米。不得减征或免征社会保障费。
2.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为5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的2个月内划拨至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二)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工作。县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需县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三)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须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是属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乡镇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和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县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负责计提10%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划拨至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申领流程
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关于“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
“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各地按原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开展“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从严从实、较真碰硬;尊重事实、确保稳定”的原则。
(一)重点范围。主要甄别以下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法律法规或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甄别步骤。按如下步骤做好身份甄别工作:一是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村(社区)征地情况和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身份情况进行复核,按村(社区)归类,建立花名册;县人社部门对参保情况进行复核;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对象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居民户口簿信息进行复核;二是乡镇排查。所在乡镇牵头对身份存疑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佐证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花名册,经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并建立好相应台账,确保一人一档;三是会商审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核查情况进行会商,对存疑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核,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四是社会监督。将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来电来访组织开展核实、答复,发现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关于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本通知实施后各地依规依程序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一)认定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相关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第一轮公示。《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乡镇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并将《认定表》(附件1)和《认定花名册》(附件2)报送县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调度督办,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
附件:1-1.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1-2.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1-3.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1-1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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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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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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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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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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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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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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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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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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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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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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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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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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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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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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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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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粘贴页 注:每张复印件均应由初审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初审人姓名及日期。 |
初
审 |
村(社区)审核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申请人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已进行第一轮公示,公示无异议。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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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乡(镇)派出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
定 |
经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申请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格。
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 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 村组提供征地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复印件;
3. 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一份、乡镇一份、人社部门一份;
附件1-2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征地时在册农业人口数 |
征地项目 |
征收土地 公告日期 |
被征土 地面积 |
原有耕 地面积 |
征地后 人均承包 耕地面积 |
户籍 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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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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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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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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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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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负责人(单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领流程
为认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现将补贴申领程序规范如下:
一、责任主体
社保补贴申领的主体为各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二、补贴申领时间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完成当年缴费后,可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缴费补贴申请;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可随时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缴费补贴申请;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前由直系亲属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缴费补贴申请。
三、经办流程
(一)申请
申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递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由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填报《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企保)》(附件2-1)于当年的12月份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递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由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填报《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居保)》(附件2-2),按月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人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余额可一次性发放。
(二)核实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乡镇提交的汇总表对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享受补贴期限与标准等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请款
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交《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申请补贴资金。
(四)拨付
县财政局将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将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统一计入其城居保的个人账户。
四、纪律要求
各乡镇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办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申领手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现象。
附件:2-1.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企保)
2-2.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居保)
附件2-1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企保)
申报乡镇: 申报时间: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征地时间 |
补贴 金额 |
本次补贴年限 |
已补贴年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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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办人: 乡镇审核人: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人:
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以上人员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均已存档):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附件2-2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汇总表(居保)
申报乡镇: 申报时间: 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征地时间 |
补贴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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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办人: 乡镇审核人: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人:
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以上人员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均已存档):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附件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应收尽收、先保后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规范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县人社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县人社部门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到账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账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3.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与村(社区)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2.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
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2个月内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附件3-1: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附件3-1
桃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