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3-1844358 文号:桃政发〔2023〕14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3-00010 签署日期:2023-10-17 发文日期:2023-10-18 信息时效期:2028-10-17 所属机构: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3-00010

 

 

 

 

 

 

 

桃政发〔202314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1017日    


桃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桃江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含地下综合管廊)、桥涵(含地下通道)、隧道、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供水、供气、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循计划引导、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顺畅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成立桃江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城建委),县城建委由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调度、监管和考核。县城建委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科工局、县征拆事务中心、县住保中心、县城投集团、县融媒体中心、县创建办、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县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

第七条 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县城建委组织县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城管执法、供电、城投集团、桃花江镇和浮邱山乡等相关单位提出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县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县城建委组织县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城投集团、桃花江镇和浮邱山乡等相关单位根据县城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县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并由资金管理主体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条 在年度建设计划以外临时新增的抢险、应急等工程,应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由项目建设需求单位向县城建委提出建设申请;

(二)县城建委审批后,由建设主体会同相关单位踏勘现场,研究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三)建设主体或行为主管部门向县城建委专题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概况、投资估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发包方式,经县城建委审核后实施。

(四)县城建委在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时,将其纳入当年或下年度城建计划。

第三章  工程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简化立项手续。使用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和杆线、地下管线等项目,立项时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用地书面意见作为立项用地手续。在原用地范围内的改建、改造、扩建等项目,立项时可依法从宽办理地质、文物、压矿、水土保持等论证评估手续。

十二 规范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手续。建设单位需将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按照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 规范预算评审手续。工程预算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确认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建设单位以评审结论作为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标准,设计方案通过评审确定后,在进行预算、财评、招标(采购)询价时,须以其设计要求和设计标准为依据。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计、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要求进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均须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工程报建

第二十条 简化报建手续。用地手续方面,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用地证明,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相关规费的减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全过程接受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章  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不得违法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须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每个市政工程须明确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的各相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督查。对项目关键岗位不履职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巡视,特别加强对物料堆放、施工用电、噪音控制、交通疏导、基坑等的安全管理,杜绝偷工减料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须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见证取样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进行平行检测。建设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通过质量检测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依照法规要求须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县质安监站)依法实施监督;不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小额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质安监站申请监督,县质安监站须派监督员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承包合同、预决算、招投标、检测报告及验收等所有项目建设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批准,并根据正式的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变更未经审批同意,其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认定。

三十二条 根据变更的影响不同,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个等级,其中:

(一)一般变更事项

1. 不调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工程变更;

2.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二)较大变更事项

1. 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工艺流程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变更;

2.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30万元且未超过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三)重大变更事项

1. 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变更;

2. 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三十三 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影响不同,实行分级审批。

一般变更,由建设主体、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形成会商记录,明确变更方案,签发变更审批单,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

较大变更,由建设主体组织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方案,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

重大变更,先由建设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提出变更方案,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视情组织专家论证。再由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体、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方案,报县城建委批准后,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

三十四 工程变更后的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如同时有多个类似项目,则参照最低项目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根据项目各方询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价格。

三十五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因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使得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依据《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桃政办发〔20221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监管和拨付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贷款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申报单位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

上级(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资金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如论证、评估、可研、设计勘察、预算、代理等费用)、工程款(施工承包款、设施设备等)、工程服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招标交易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测量费、工程监理费等)等,由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程资金的支付程序:承包人(中标单位)申请监理审查(工程款)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查后审核支付。

工程资金一律支付到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账户。

第九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办理工程结算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住建部门认可文件;

(二)工程验收合格;

(三)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取得备案认可文件。

第四十条 工程决算审核条件达到要求后,按照《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桃政发〔20207号)规定,依程序向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县审计部门送审。工程结算款项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第十章  竣工移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由五方责任主体代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相关建设资料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施工方为移交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为接受方,双方确认移交内容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在原址、原用地范围维修、改建、改造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

新建市政工程部分完工后,须投入使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一)新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程移交手续。

(二)市政工程完工后,暂不能投入使用且无法移交的,由施工方管理,直至办理移交手续之日。

(三)受征地、拆迁阻碍影响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分段移交。

(四)雨污分流工程完工后,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和养护。沿线居民和小区排水须经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许可,严格雨污分流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第四十三条 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责任方负责保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四十四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职责而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其他情形造成工程损失的,按照合同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上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十五 建设主体、职能管理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力,给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 究责任。

四十六 县财政、审计、住建等主管部门因未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随意拨付,或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县级其他部门、有关乡镇作为建设主体,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