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3-00004
桃政发〔2023〕10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第八轮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对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桃政发〔2020〕14号)中被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和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43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文件:《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桃政办发〔2011〕13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目前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不适应现实需要,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予以废止。(附件1)
二、失效文件:《桃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桃政办发〔2015〕55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有效期届满且期限届满后工作任务完成,经评估不需继续执行,自动失效。(附件2)
三、重新公布文件:《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桃政办发〔2016〕28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但经评估确认文件有继续保留的必要且文件内容合法。经研究确认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文件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附件3)
四、继续有效文件:《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桃政办发〔2011〕73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尚在有效期之内,并且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现予以确认继续有效。(附件4)
五、修改文件:《桃江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桃政发〔2014〕16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执行(见附件5)。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连续计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时进行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有效性,切实形成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件)
2. 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3. 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4. 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74件)
5. 县人民政府确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结果
(共4件)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8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 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1〕13号 |
《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
废止 |
2 |
桃政办发 〔2013〕56号 |
《桃江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
废止 |
3 |
桃政办发 〔2015〕15号 |
《桃江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废止 |
4 |
桃政办发 〔2016〕32号 |
《桃江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废止 |
5 |
桃政办发 〔2016〕80号 |
《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
废止 |
6 |
桃政办发 〔2017〕35号 |
《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废止 |
7 |
桃政办发 〔2017〕61号 |
《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废止 |
8 |
桃政办发 〔2018〕1号 |
《桃江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
废止 |
9 |
桃政办发 〔2018〕21号 |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
废止 |
10 |
桃政办发 〔2018〕36号 |
《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
废止 |
11 |
桃政办发 〔2019〕13号 |
《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
废止 |
12 |
桃政发 〔2009〕11号 |
《桃江县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
废止 |
13 |
桃政发 〔2009〕12号 |
《桃江县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
废止 |
14 |
桃政发 〔2009〕13号 |
《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违法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废止 |
15 |
桃政发 〔2012〕12号 |
《桃江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废止 |
16 |
桃政发 〔2013〕12号 |
《桃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废止 |
17 |
桃政发 〔2014〕24号 |
《桃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废止 |
18 |
桃政发 〔2015〕9号 |
《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
废止 |
19 |
桃政发 〔2015〕13号 |
《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
废止 |
20 |
桃政发 〔2016〕10号 |
《关于调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 |
废止 |
21 |
桃政发 〔2017〕15号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废止 |
22 |
桃政发 〔2018〕3号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废止 |
23 |
桃政发 〔2018〕8号 |
《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盖章)材料清单的通知》 |
废止 |
24 |
桃政发 〔2019〕8号 |
《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
废止 |
25 |
桃政发 〔2019〕28号 |
《关于加强渔业生产秩序整治的通告》 |
废止 |
26 |
桃政发 〔2019〕33号 |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
废止 |
27 |
桃政通 〔2012〕1号 |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
废止 |
28 |
桃政通 〔2020〕11号 |
《关于全县“三无”船舶限期上岸的通告》 |
废止 |
附件2
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0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 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5〕55号 |
《桃江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
失效 |
2 |
桃政办发 〔2016〕29号 |
《桃江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
失效 |
3 |
桃政办发 〔2016〕60号 |
《桃江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
失效 |
4 |
桃政办发 〔2016〕85号 |
《桃江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
失效 |
5 |
桃政办发 〔2017〕59号 |
《桃江县转诊转院管理实施方案》 |
失效 |
6 |
桃政办发 〔2017〕65号 |
《桃江县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
失效 |
7 |
桃政办发 〔2018〕8号 |
《桃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 |
失效 |
8 |
桃政办发 〔2018〕15号 |
《桃江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失效 |
9 |
桃政办发 〔2018〕17号 |
《桃江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失效 |
10 |
桃政办发 〔2020〕22号 |
《桃江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失效 |
11 |
桃政发 〔2016〕7号 |
《桃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 |
失效 |
12 |
桃政发 〔2016〕12号 |
《进一步加快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失效 |
13 |
桃政发 〔2017〕5号 |
《桃江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桃江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失效 |
14 |
桃政发 〔2017〕10号 |
《桃江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办法》 |
失效 |
15 |
桃政发 〔2018〕5号 |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
失效 |
16 |
桃政发 〔2018〕6号 |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失效 |
17 |
桃政通 〔2016〕15号 |
《关于桃江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失效 |
18 |
桃政通 〔2016〕23号 |
《关于进一步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通告》 |
失效 |
19 |
桃政通 〔2020〕15号 |
《关于开展浮邱山景区专项整治的通告》 |
失效 |
20 |
桃政通 〔2021〕17号 |
《森林防火戒严令》 |
失效 |
附件3
县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7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6〕28号 |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重新公布 |
2 |
桃政办发 〔2016〕3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重新公布 |
3 |
桃政办发 〔2016〕45号 |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重新公布 |
4 |
桃政办发 〔2016〕71号 |
《桃江县财政局票据管理办法》和《桃江县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
重新公布 |
5 |
桃政办发 〔2016〕88号 |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
重新公布 |
6 |
桃政办发 〔2017〕9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建设农用地管理的意见》 |
重新公布 |
7 |
桃政办发 〔2017〕1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重新公布 |
8 |
桃政办发 〔2017〕33号 |
《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重新公布 |
9 |
桃政办发 〔2017〕34号 |
《桃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
重新公布 |
10 |
桃政办发 〔2017〕43号 |
《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
重新公布 |
11 |
桃政办发 〔2017〕44号 |
《桃江县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
重新公布 |
12 |
桃政办发 〔2020〕20号 |
《桃江县城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
去掉“暂行”重新公布 |
13 |
桃政发 〔2017〕4号 |
《桃江县聘用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重新公布 |
14 |
桃政发 〔2017〕5号 |
《桃江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
重新公布 |
15 |
桃政发 〔2017〕18号 |
《桃江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7—2030年)》 |
重新公布 |
16 |
桃政发 〔2020〕7号 |
《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去掉“暂行”重新公布 |
17 |
桃政通 〔2016〕26号 |
《关于建立桃江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名录库的通告》 |
重新公布 |
附件4
县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4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办发 〔2011〕73号 |
《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2 |
桃政办发 〔2012〕44号 |
《桃江县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及三类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3 |
桃政办发 〔2013〕38号 |
《桃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十项制度》 |
继续有效 |
4 |
桃政办发 〔2017〕15号 |
《桃江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5 |
桃政办发 〔2018〕6号 |
《桃江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继续有效 |
6 |
桃政办发 〔2018〕7号 |
《桃江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7 |
桃政办发 〔2018〕25号 |
《桃江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8 |
桃政办发 〔2018〕34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9 |
桃政办发 〔2018〕35号 |
《桃江县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10 |
桃政办发 〔2019〕9号 |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
继续有效 |
11 |
桃政办发 〔2019〕12号 |
《桃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2 |
桃政办发 〔2019〕19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补贴基数标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13 |
桃政办发 〔2019〕20号 |
《桃江县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朔和“身份证”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14 |
桃政办发 〔2019〕21号 |
《桃江县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5 |
桃政办发 〔2020〕6号 |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16 |
桃政办发 〔2020〕9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17 |
桃政办发 〔2020〕13号 |
《桃江县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入统促进奖励办法》 |
继续有效 |
18 |
桃政办发 〔2020〕18号 |
《桃江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19 |
桃政办发 〔2021〕1号 |
《桃江县重点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继续有效 |
20 |
桃政办发 〔2021〕3号 |
《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桃江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
继续有效 |
21 |
桃政办发 〔2021〕13号 |
《桃江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 |
继续有效 |
22 |
桃政办发 〔2021〕15号 |
《桃江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继续有效 |
23 |
桃政办发 〔2021〕16号 |
《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继续有效 |
24 |
桃政办发 〔2022〕1号 |
《桃江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特色 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业特色小镇和新型经营 主体、龙头企业“四级同创”创建方案及认定办法》 |
继续有效 |
25 |
桃政办发 〔2022〕4号 |
《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试行办法》《桃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实施办法》 |
继续有效 |
26 |
桃政办发 〔2022〕5号 |
《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继续有效 |
27 |
桃政办发 〔2022〕6号 |
《桃江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28 |
桃政办发 〔2022〕8号 |
《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29 |
桃政办发 〔2022〕9号 |
《桃江县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3年)》 |
继续有效 |
30 |
桃政办发 〔2022〕10号 |
《2022年秋季县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
继续有效 |
31 |
桃政办发 〔2022〕11号 |
《桃江县大力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产业发展“百十亿”工程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32 |
桃政办发 〔2022〕12号 |
《桃江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 |
继续有效 |
33 |
桃政办发 〔2022〕14号 |
《桃江县“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 |
继续有效 |
34 |
桃政办发 〔2022〕15号 |
《桃江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继续有效 |
35 |
桃政办发 〔2022〕16号 |
《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
继续有效 |
36 |
桃政办发 〔2022〕17号 |
《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
继续有效 |
37 |
桃政办发 〔2022〕19号 |
《桃江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38 |
桃政办发 〔2022〕20号 |
《桃江县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继续有效 |
39 |
桃政办发 〔2022〕21号 |
《桃江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40 |
桃政发 〔2011〕17号 |
《桃江县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继续有效 |
41 |
桃政发 〔2012〕3号 |
《县城规划区内坟墓迁葬管理规定》 |
继续有效 |
42 |
桃政发 〔2014〕8号 |
《桃江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43 |
桃政发 〔2015〕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
继续有效 |
44 |
桃政发 〔2015〕5号 |
《桃江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
继续有效 |
45 |
桃政发 〔2018〕4号 |
《桃江县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46 |
桃政发 〔2019〕1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47 |
桃政发 〔2019〕2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48 |
桃政发 〔2019〕4号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的决定》 |
继续有效 |
49 |
桃政发 〔2019〕7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桃江县城区渣土处置和运输管理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50 |
桃政发 〔2019〕11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51 |
桃政发 〔2020〕6号 |
《桃江县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桃江县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继续有效 |
52 |
桃政发 〔2020〕7号 |
《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继续有效 |
53 |
桃政发 〔2020〕14号 |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第七轮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54 |
桃政发 〔2020〕23号 |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55 |
桃政发 〔2020〕24号 |
《桃江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
继续有效 |
56 |
桃政发 〔2021〕1号 |
《健康桃江行动实施方案》 |
继续有效 |
57 |
桃政发 〔2021〕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
继续有效 |
58 |
桃政发 〔2021〕4号 |
《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继续有效 |
59 |
桃政发 〔2021〕5号 |
《桃江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
继续有效 |
60 |
桃政发 〔2021〕8号 |
《桃江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 |
继续有效 |
61 |
桃政发 〔2021〕9号 |
《桃江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桃江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 |
继续有效 |
62 |
桃政发 〔2022〕5号 |
《关于调整桃江县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3 |
桃政发 〔2022〕6号 |
《关于公布实施城区标定地价及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4 |
桃政发 〔2022〕7号 |
《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
继续有效 |
65 |
桃政发 〔2022〕9号 |
《桃江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
继续有效 |
66 |
桃政发 〔2022〕10号 |
《桃江县促进竹旅文体康产业融合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
继续有效 |
67 |
桃政发 〔2022〕11号 |
《桃江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
继续有效 |
68 |
桃政发 〔2022〕1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69 |
桃政通 〔2015〕6号 |
《关于县城禁放礼炮严格规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0 |
桃政通 〔2018〕2号 |
《关于严厉打击在县城规划区和项目建设区抢种抢栽抢挖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1 |
桃政通 〔2018〕12号 |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2 |
桃政通 〔2020〕12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知》 |
继续有效 |
73 |
桃政通 〔2022〕3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
继续有效 |
74 |
桃政通 〔2022〕5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继续有效 |
附件5
县人民政府确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
修 改 结 果
(共4件)
序号 |
文 号 |
文 件 标 题 |
清理结果 |
1 |
桃政发 〔2014〕16号 |
《桃江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
修改 |
2 |
桃政发 〔2016〕8号 |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修改后重新公布 |
3 |
桃政发 〔2020〕10号 |
《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修改后去掉“暂行”重新公布 |
4 |
桃政办发 〔2020〕21号 |
《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修改后去掉“暂行”重新公布 |
一、桃江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桃政发〔2014〕16号)
(一)第二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县司法局;县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修改为县山林纠纷调处中心;乡(镇)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成员修改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增设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相应调整。
(二)第四条问责
修改为法律责任,删除第二款中“并视情节轻重可处50-200元的罚款”。
(三)第五条工作考核
内容修改为“将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纳入全面依法治县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绩效考核内容,由县司法局和县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桃政发〔2016〕8号)
(一)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修改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江县国土资源局修改为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桃江县文体广新局修改为桃江县文旅广体局;桃江县卫计局修改为桃江县卫健局;桃江县安监局修改为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桃江县商务和粮食局修改为桃江县商务局;桃江县农业局修改为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桃江县环保局修改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二)将桃江县畜牧水产局的职能并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将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能并入县住建局。
(三)将桃江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变更为桃江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
三、《桃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桃政发〔2020〕10号)
(一)第十一条预算评审的范围
将“(一)工程类项目总造价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财政性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修改为“(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将“(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修改为“(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将“(三)编制工程造价预算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此条删除。
(二)第十五条结算评审范围
将“工程类项目总造价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400万元以 下(含400万元)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费由业主方自行组织结算,且结算金额不能超预算金额的10%)”修改为“工程类项目总造价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6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费由业主方自行组织结算,且结算金额不能超合同价金额的10%)”
(三)第十七条结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将“(二)30万以上(不含30万元)400万以下(含400万元)工程结算项目”修改为“(二)60万以上(不含60万元)400万以下(含400万元)工程结算”。
四、《桃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20〕21号)
第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费用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修建墓地道路、绿化及扩建,并实行滚动使用。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