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3-01001
桃政办发〔2023〕1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和管理水平,完善投资决策咨询评估机制,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同时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均衡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含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一般债券资金、投资补助、外资利用、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库是对项目建设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库分类
第三条 按照项目成熟程度来划分,项目库建设类型分为:
(一)规划研究项目库。主要包括三年以上的长远规划谋划项目;
(二)前期工作项目库。主要包括近期可以动工建设,现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三)在建续建项目库。主要包括已开工建设或者续建、扩建、改建项目;
(四)竣工项目库。主要包括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范围
(一)农林水利:现代农业、现代林业、高标准农田、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特色产业、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等项目;
(二)交通能源: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能源、油气管网等项目;
(三)城镇建设:城区路网基础设施、市政管网、海绵城市、城市更新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项目;
(四)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园区配套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等项目;
(五)服务旅游: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文旅产业升级、文旅商业综合体、冷链物流、商贸商务等项目;
(六)生态环境:污水处理、重点水源地保护、废弃物综合处置、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尾矿库治理、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
(七)社会事业:学校、职业教育、幼儿园、医院、中医中药、卫生防疫、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养老托育、残疾康养等项目;
(八)新型基础设施:5G建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电子政务、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要求
第五条 投资额要求。总投资达到6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项目库。
第六条 建库模式。全县项目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级项目总库,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分库。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投资导向,结合“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上级工作目标确定本乡镇、本部门的重点项目,并建设完善各自的重点项目分库。县级项目库在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项目基础上建设完善。
第七条 列入规划研究项目库的项目为已进行初步策划论证,有意向组织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符合项目实施区域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
(三)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四)有初步的调研分析和科学论证;
(五)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为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二)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
(三)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
(四)政府常务会已决策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列入在建项目库的项目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手续齐全,即将开工或已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列入在建项目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手续齐全;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即将开工或正在实施项目建设;
(四)已开工建设的战略项目。
第十条 竣工项目库是指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列入竣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建设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林业、水利、重点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城投集团、竹乡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项目库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库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是项目库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指导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强在建项目协调管理,提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支持项目库建设。县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项目库建设资金需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全力配合项目单位办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林地、水土等审批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发改部门商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流程:入库申请、入库审批、入库上报,入库反馈。具体程序是:乡镇项目由各乡镇党委班子集体研究,报联点县级领导同意以后进入本级项目库;部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组织初审,报分管副县长同意以后进入本行业项目库;国有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重点项目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录入项目库。县发改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复审,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列入县级项目库;县发改局应及时将入库情况反馈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份将收集开发、谋划储备的项目统一上报到县发改局项目库办公室。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选择。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每年12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项目库中筛选,编制次年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未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的选择。申报中央、省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申报。每年12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年度争项争资情况并提出来年争项争资计划,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没有进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中央、省投资专项资金。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入库实行集中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每年3月份、9月份集中清理更新2次,根据入库项目的更新、落实、开工、竣工等不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调度,促使项目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集中清理期后,如有确需变动或增删的项目,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发改局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价等情况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并统一使用项目库档案管理软件,实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