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2-00003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桃江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桃政通〔202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政治责任,确保长江“十年禁渔令”在我县落地落实,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桃江县行政区域内资水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桃江铁路桥以下资水桃江段)。
二、禁捕期限: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针对特定渔业资源需对禁捕水域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报省农业农村厅依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禁捕执法监管
(一)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禁捕水域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明确渔政协助巡护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对禁捕工作政策的宣传引导,强化禁捕水域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
(三)全县人民群众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的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举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进行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桃政通〔2019〕33号)废止。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