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2-01013
桃政办发〔2022〕17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
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桃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概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的通知》(益政办〔202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全县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省、市发改、财政部门名录管理的县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概算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核、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对所属部门管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县直部门、乡镇、园区、国有投融资公司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于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向县发改局申报。
第五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和县财政预算相衔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等情况,拟订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时序建议方案,依次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凡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实施,县发改部门不得予以招标核准。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各项目单位要全力以赴推进,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拟订调整方案,依次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全流程依托“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严禁线下办理。
第十条 根据项目属性和资金来源渠道,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有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形式。其中:
本办法第二条第1、2种情形实行审批制管理。其资金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本办法第二条第3种情形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具体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其项目经营性属性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两个程序。其中,无需新增用地项目免除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1.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2. 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3. 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总投资5000万元-20000万元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出具,20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出具);
4. 国家、省、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对资料完备,确有必要建设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复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抄送至县纪委监委、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审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批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之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一定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自行编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相对比较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1.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3. 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4. 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用地方面的证明资料);
5.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的其它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开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纪监、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2.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 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 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相对比较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1.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2. 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总投资5000万元-20000万元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出具,20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出具);
3. 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用地方面的证明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项目申请报告》评审和核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并将核准文件抄送县纪委监委、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2. 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总投资5000万元-20000万元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出具,20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出具)。
县发改局对以上资料齐备项目予以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备案证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据此按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备案证明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投资概算,其建设投资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备案证明明确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备案证明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备案证明,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上级审批(核准)的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突破核定的项目概算。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总体要求,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代建、工程总承包等合同签订时,应将超概算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投资概算实施财政监督,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单位应当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明的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 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 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 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且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2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改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2. 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3.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概算审批的;
2.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3. 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5. 不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6. 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
7.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由县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本县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 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如因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由县行业管理部门将该单位上报列入湖南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同时,由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要求,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县财政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该项目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
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针对公职人员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省、市对中央、省、市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级决策程序流程图
附件2
市、省级决策程序流程图
附件3:六个要件模版
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标准模板1)
XX年X月X日,XX主持召开了X市/县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关于XX项目,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意见:
(已经上级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XX项目资金来源已经上级财政部门评估论证通过,并出具了意见。同意由XX(单位)实施XX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请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后续立项手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会议研究通过的总投资以内。
(须经上级部门进行投资联审的项目)
一、同意由XX(单位)实施XX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请投资主管部门抓紧按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投资联审,按照上级部门联审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不须上级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或投资联审的项目)
一、同意由XX(单位)实施XX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请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后续立项手续,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实际投资控制在会议研究通过的总投资以内。
市/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同级财政部门标准模板2)
XX:
报来《关于对XX项目进行资金来源审核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XX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XX万元;省级补助资金XX万元;市级补助资金XX万元;本级预算安排XX万元;发行专项债券筹集XX万元;......。
二、严格按照以上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如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及时报我局重新审核,在按规定履行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及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XX财政局
年 月 日
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上级财政部门标准模板3)
XX:
报来《关于对XX项目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经会同相关部门评估论证,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通过上级部门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一、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XX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资金XX万元;省级补助资金XX万元;市级补助资金XX万元;本级预算安排XX万元;发行专项债券筹集XX万元;......。
二、严格按照以上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如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及时报我厅(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按规定履行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及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未通过上级部门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的项目)
不同意提出的有关资金安排意见。理由为:一是XX;二是XX;……。如确需实施,请在修改完善后,报我厅(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XX财政厅(局)
年 月 日
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标准模板4)
XX:
报来《关于对XX项目进行联审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经省(市)发改、财政、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联审,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同意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有关资金安排意见。即XX项目总投资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资金来源为:......。
二、严格按照以上项目总投资、建设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建设资金、开展项目建设,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不得实施本意见同意范围之外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如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发生变化,请在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后,及时报我委重新进行联合审查,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实施。
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标准模板5)
本人系XX项目(项目代码:XX)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XX项目概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及后续阶段经批准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不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以内,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2、本人及本单位将采取增加现场调度监督频次、概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调整及时报告......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加强XX项目概算管理和控制。
3、如XX项目出现超概问题,本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自愿接受相关惩戒和问责。
4、如在项目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人将尽快与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署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
(标准模板6)
XX项目(项目代码:XX)已完成XXX内容,概算控制情况为XXX,目前是/否存在超概行为和超概风险,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
鉴于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已于XX年XX月XX日发生变更,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相关要求,现将该项目概算管理责任进行移交,XXX仅对责任移交前概算管理负责,后续一律由XXX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概算管理责任。
本文件签字盖章后7日内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法定代表人(签名):
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