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2-00009
桃政发〔2022〕13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
为强化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市对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工作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非煤矿山、码头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且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用于生产的不能上路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
二、凡有自储油需求的企业须向县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经县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设立储油装置(现场核定储油量)。申报材料具体包括:1.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2. 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自储自用柴油意见书;3. 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日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4.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凡已设立自储油装置的企业须每年向县商务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内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2. 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3. 企业自有车辆清单;4.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5. 上年度成品油购进、使用情况报表;6.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油品来源合法、油品运输合法、油品质量达标、油品使用合规,油品进出管理台账齐全,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油品来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要求的场所内,储量提倡日购日用。用油量大的企业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执行。
四、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完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配备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监控设备符合要求并联网至各乡镇(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的综治中心。
五、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地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或变相销售油品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自储自用柴油备案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县内各加油站(点)应切实落实“批发到站、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不得向擅自设立的柴油储油点销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点销售成品油。
六、目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柴油储油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督促企业自行关停,并由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拆除储存、计量等设施设备;对不按时拆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要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关停、处置。对不按要求关停处置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启动问责程序。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自储自用柴油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压实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合法经营;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着力市场整治,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八、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线索,相关线索经查实后,奖励举报人1000-20000元。
九、本通知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执行。
附件:1. 年度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
2.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现场查验报告单
3. 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
要求承诺书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年度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企业类型 |
|
总占地面积(㎡) |
|
工程车辆数量 |
|
||||
详细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储油装置 类型 |
|
储罐容量(m3) |
|
||||||
油品来源 |
|
年使用 总量(m3) |
|
||||||
乡镇(园区)意见: 年 月 日 |
|||||||||
县商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现场查验报告单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详细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乡镇意见: |
县生态环保部门意见: |
|||||
县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
县住建部门意见: |
|||||
县市监部门意见: |
县税务部门意见: |
|||||
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
县商务部门意见: |
附件3
落实安全生产和
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郑重承诺如下:
一、配备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流淌等安全设施,有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有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并联网到各乡镇的综治中心,储油罐应修建防渗池并进行防渗监测或采用双层油罐;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