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b/2022-1658276 文号:桃政办发〔2022〕16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2-01012 签署日期:2022-09-30 发文日期:2022-09-30 信息时效期:2027-09-30 所属机构: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2-01012

 

 

 

 

 

 

 

 

 

 

 

 

 

桃政办发〔202216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市驻桃各相关单位:

《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30日    

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3年度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长:贺武彬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龚胜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长:孙大军 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鄢跃武 县税务局局长

昌红强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员:县税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办公室,由县税务局副局长何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文件要求2023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人。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详见附件。

(三)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各乡镇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银行二维码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91日至1231。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32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五)中途参保情况。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信息采集和录入

1. 采集和录入。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各村(社区)负责对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各村(社区)需安排专人办理采集、录入工作。新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参保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参保户漏登、错登的情况发生。对因工作不负责导致漏登、错登而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相关责任由村(社区)共同承担。

2. 特殊人员认定及身份标识。930日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迅速进行各类困难群众的身份核实与清理,并将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的形式送达县医疗保障局(含excel电子表格),完成困难群众的身份信息核实与确认;县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时准确地在系统内进行信息标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七)建立沟通、处理、预警机制

根据《关于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医保帮扶监测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沟通长效机制。

1. 沟通机制。县医疗保障局在收到相关部门按月提供的动态新增及退出人员的正式函件后(含excel电子表格),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精准标识,确保困难群众待遇享受不受影响。并将比对后的数据(参保与未参保的情况)同步推送至县乡村振兴、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对象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2. 处理机制。县医保局要主动将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未参保的及时反馈给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各乡镇,并应按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对于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3. 预警机制。县医保局要按月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的自负费用(含目录外费用)情况进行筛查,将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累计自负费用超过7000元,稳定脱贫人口、其他参保居民累计自负费用超过20000元的相关人员信息,按月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进行进一步核查。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综合研判,精准识别确定困难群众身份,并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成立本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作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任务。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 95%以上,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征缴进度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强化宣传引导。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等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村村响、海报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营造人人知医保、主动交医保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计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见《桃江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考核办法》。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291日至20231231日。《桃江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桃政办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职责

2. 桃江县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附件1

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税务局: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根据政府制定的困难人员资助政策,进行相关征缴政策系统配置。

二、县医疗保障局: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至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部分。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名单,在城乡医保系统内进行标注,确保数据准确,待遇享受及时。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提供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7—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截止20221231日前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人员花名册给县医保局,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将政策宣传纳入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范围。

四、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核实和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县民政局:负责按月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收入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县医疗保障局,并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县残联:负责按月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及动态信息,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员以及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县医疗保障局,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按月提供监测对象和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及动态信息,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点优抚对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九、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民办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任务,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桃政办发〔201473号)和《桃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并及时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
附件2

桃江县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补贴,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二、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全额代缴并统一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三、残疾人经县残联核准后,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由县医保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三、四级残疾人由县残联代缴50%并统一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四、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7—14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截止20221231日前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由乡镇计生办登记造册,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准后,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乡镇人民政府造册并核准后,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六、困难群众因新增、调整等身份变更和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原因导致未享受资助参保的,由各资助参保部门自行资助。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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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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