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1-01003
桃政办发〔2021〕13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县直有关单位:
《桃江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桃江县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落 实 方 案
为提升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建立目录管理机制
县审改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一批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实际等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直接纳入目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可根据市场主体办事创业需要,由县审改办提出申请,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县审改、司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监等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好相关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行政许可办理单位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9月10日前围绕书面告知、书面承诺和办事指南三个方面,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等(范本详见附件2);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范本详见附件3);办事指南应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本部门编制完成的书面告知、书面承诺和办事指南经单位法制股室审核把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下载、使用。
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许可事项特点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县发改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部门。
四、推行全程闭环管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全流程管理:
(一)咨询与告知。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企业咨询时提供的信息一次性书面告知其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无关材料。
(二)申请与受理。企业对照告知的内容,提交承诺书以及相应申报材料。线下申请的,各收件(受理)窗口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益阳)(http://credit.yiyang.gov.cn/)核查企业的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收件(受理)窗口应当依规收件(受理),并按要求将承诺书和相关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移交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办理。线上申请的,企业和相关部门按照各审批系统流程操作。
(三)审查与决定。对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并交付企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四)践诺与经营。对申请时承诺已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对申请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才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条件达到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可开展经营。
(五)核查与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风险防范。行政许可办理单位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同步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将核查信息反馈至行政许可办理单位。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被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桃江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2. 桃江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3.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附件1
桃江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省“互联网+政务服务” 一体化平台对应 主项名称 |
对应主项编码 |
备注 |
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7000 |
|
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6000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000709027000 |
|
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000113003000 |
|
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0114003001 |
|
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000114006001 |
|
7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城管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000117013000 |
|
8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000118017000 |
|
9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000118019000(主项) |
|
1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000120072000 |
|
11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000120075000(主项) |
|
12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000120209000 |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000123020000 |
|
14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000164103000(主项) |
|
15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县市监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430131056W00 |
|
16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000139014000(主项) |
|
17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39018W00 (主项) |
|
18 |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 |
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430139018W00(主项) |
|
19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000125049000 |
|
2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00117006000 |
|
2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5013000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000117011000 |
|
附件2
桃江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一、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事项名称及编码一致)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注:须为许可审批部门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项…。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附件3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注:须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名称一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
标准和要求,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