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DR-2020-01007
桃政办发〔2020〕22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及省、市驻桃各相关单位:
《桃江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2020年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桃江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6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助配合,集中征缴”的征缴方式的工作要求,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征缴,积极推行线上自主缴费。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镇,可适当延长至 2021年2 月 28 日。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并建立参保资助工作台账。税务、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宣传,做好 2021 年度参保缴费动员工作,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 95%以上。部门代缴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边缘户等)参保率达到100%。要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1年度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组 长:李 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建国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孙大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贺孟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志芳 县税务局局长
胡国辉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
昌红强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各乡镇乡镇长及分管副乡镇长,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办公室,由县税务局副局长刘铁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2021年征缴工作由桃江县税务局组织协调并具体负责落实,县医疗保障局全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1. 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户籍或其他关系异动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湘医保发〔2020〕36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统一按280元/人收缴。
(三)参保缴费方式
1. 线上和线下自主缴费。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柜台、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上直接缴费。
2. 部门代缴
(1)特困人员、城镇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保障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补贴;个人缴费补贴部分由县医疗保障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的资助;个人缴费补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3)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4)残疾人经县残联核准后,一、二级残疾人由县残联全额代缴;三、四级残疾人由县残联代徼50%。个人缴费补贴部分由县残联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5)计生后遗症人群、计生特扶对象、5—14周岁独生子女由乡镇计生办登记造册,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准后,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6)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乡镇人民政府造册并核定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7)对社会保障兜底保障一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其个人缴费补贴部分分别由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8)对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的 50%执行(即25%),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列支。个人缴费补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代缴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四)信息采集
1. 采集和录入。由各村组(社区)负责对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各村(社区)需安排专人办理采集、录入工作。新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保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参保户漏登、错登的情况发生。对因工作不负责导致漏登、错登而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疗待遇的,相关责任由村(社区)共同承担。
2. 特殊人员标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计生后遗症、计生特扶对象、5—14岁独生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兜底一类对象、一二级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三四级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边缘户等由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特殊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局,再由县医疗保障局将核准后的特殊人员名单提供给各乡镇,最后由各村组(社区)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准确标识,确保在开征前登记或变更到位,县税务局将依据缴费人当前身份属性进行征缴,缴费后身份发生变化不再补退。各部门要对自己单位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性负责。(具体标识顺序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乡镇乡镇长作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组织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 95%以上,部门代缴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边缘户等)参保率达到100%。本县动员会议后,各乡镇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并落实工作任务。成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乡镇的征缴进度进行督查。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乡镇(社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新的参保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方式、补偿政策、报销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氛围,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规范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参保缴费经办人搞好业务培训,讲清要求、严明纪律,规范流程、按要求按标准收费、开票、登记、并做到人、钱、票、册四相符,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须杜绝因工作失误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引发的信访、群访事件。对经办工作中不作为、出现挪用、少交医保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考核奖惩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得分计入全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见《桃江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考核办法》。
本方案由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职责
2. 桃江县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身份属性标识分类表
附件1
桃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指导乡镇基础数据录入和特殊人群标识工作。确保特殊人群标识准确率达100%。确保2021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负责信息录入的对接,征缴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操作。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计生后遗症人群、计生特扶对象和5—14岁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乡镇卫生院派专人指导村(社区)参保信息采集、录入、身份属性标示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对各部门申请的参保补助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负责《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发放、管理和缴销,负责有关对象保费代缴。
五、县统计局:负责核准2019年末各乡镇常住人口人数,并提供给领导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六、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兜底一类对象人员花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
七、县残联:负责提供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人员花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和部分保费代缴。
八、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边缘户花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
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重点优抚对象人员花名册给县医疗保障局。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医保参保征缴任务的完成、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提供给县医疗保障局,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和身份属性标识,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部门代缴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边缘户等)参保率达到100%。
对农村贫困人口和其他部门代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县财政、医保、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给予的相应补助,必须在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结束后、2021年3月31日前分别由县财政、医保、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一并统一缴纳,参保贫困人员和其他部门代缴人员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各乡镇、村(社区)按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社会保障兜底一类对象、一二级残疾、计生后遗症人群、计生特扶对象、5—14岁独生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村低保户、三四级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边缘户顺序进行代缴;不重复享受,分类核算。
附件2
城乡居民医保系统身份属性标识分类表
人员类别 |
医保系统身份属性 |
说 明 |
||
正常参保 |
一般农户、城镇居民 |
|
||
特困人员 |
贫困户 (特困) |
|
五保户 |
1、各乡镇、村(社区)按表格中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优先度进行标识,不重复享受,分类核算。如:既是五保户又是一二级残疾人的,需五保户进行标识。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必须表格中标识的对应身份属性进行标识。 如:既是五保户又是贫困户的,需按贫困户(特困)标识。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贫困户 (孤儿) |
农村低保 (孤儿) |
孤儿 |
|
重点优抚对象 |
贫困户(优抚对象) |
农村低保 (优抚) |
优抚对象 |
|
城镇低保对象 |
贫困低保户(城镇) |
|
低保户(城镇) |
|
计生后遗症 |
贫困户 (计生后遗症) |
农村低保(计生后遗症) |
计生后遗症人员 |
|
计生特扶对象 |
贫困户 (计生特扶) |
农村低保 (计生特扶) |
计生特扶对象 |
|
5—14岁以下独生子女 |
贫困户 (独生子女) |
农村低保 (独生子女) |
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 |
|
社会兜底保障一类对象 |
兜底贫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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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
贫困户(被征地农民) |
农村低保(被征地农民) |
被征地农民 |
|
一二级残疾人 |
贫困残疾人 |
农村低保 (一二级残) |
一二级残疾人 |
|
农村低保对象 |
贫困低保户 |
|
低保户 |
|
三四级残疾人 |
贫困户 (三四级残) |
|
三四级残疾人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 |
贫困户 |
|
|
|
边缘户 |
边缘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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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