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经营的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6-2203929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10-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6-2203929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10-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桃罚字〔2026〕01号


熊**经营的养殖场:

经营者:熊**

身份证号码:43092219****133819

养殖场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熊**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桃江县**镇**村团子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熊**,家庭地址:桃江县***镇***村***村民组。熊**经营的养殖场占地面积1700平方米左右,建有一栋猪舍,面积 900平米左右,现存栏约800多头小猪(80-90斤)。配套建设有3个沉淀池,共计约600立方米,干粪棚一个,约200平米。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5日对熊**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熊**经营的养殖场沉淀池周围有养殖粪污泄漏淤积,养殖粪污从淤积处溢流至周边溪沟。

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的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本局于2026年9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桃罚告字〔2026〕0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的罚款计算如下:

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Y=200/100000×100%=0.2%;

你经营的养殖场于2026年1月15日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投诉且经证实,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0.2%+4.99%]×10万=0.519万元。你经营的养殖场的罚款金额计算值为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5190.00)。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51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2026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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