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tjylbzj/2026-2205022 | 发布机构: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6-10-12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ylbzj/2026-220502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2026-10-1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切实做好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 《桃江县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建议意见,公示期从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建议意见,建议意见收集邮箱:345666520@qq.com.联系电话:0737-8829428
桃江县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11月5日前,完成目标数40%;2026年12月5日前,完成目标数80%;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95%。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困难群众100%参保。
二、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724元/人。2027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须于2027年12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四)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7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在此期间出生的不符合2026年度免缴费政策的新生儿,3个月内(按30天/月计算,下同)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7年度居民医保费,2026年不享受待遇也不视为断保,2027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7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2027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凭新生儿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免缴2027年度居民医保费,无待遇等待期,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登记的,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上户后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居民医保费。除下列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124元,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不符合免缴费规定的2027年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按400元缴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待遇;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1124元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按400元缴费,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待遇。
3.2025年以来自最后一次居民医保缴费后未断保,且2027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按400元缴费,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2025年以来自最后一次居民医保缴费后存在断保记录,或2027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或未在断保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按1124元缴费,自缴费之日起设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4.2027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7年度居民医保,按400元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5.困难群众按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认定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的费用;特殊情况在认定地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依申请由认定地按我省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参保资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缴费,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坚持“随参随享”,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3个月内参加2027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3个月的,按400元缴费,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六)落实特殊人群参保资助政策。对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2027年12月31日前已满11周岁未满14周岁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重点优抚对象、被征地农民(2024年5月7日前认定,医保补贴年限未满8年)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县残联给予50%的资助。
(七)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以来连续参保,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7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7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年。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以来自最后一次居民医保缴费后有断保记录的人员,参保后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2025年、2026年均断保的,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缴费标准400元/月。
(八)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效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与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综合医疗保障水平。
三、工作机制
(一)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直各单位
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直各部门,负责督促乡镇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规定的目标任务。
1. 联点县级领导原则上每周要下沉联系乡镇指导不少于1次,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调度和督促,督促乡镇按各时间节点完成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2027年1月1日后对排名靠后的乡镇一天一调度。
2. 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赴乡镇协助开展联系乡镇开展医保参保缴费工作,2027年1月1日后对联系乡镇参保缴费工作排名靠后的,由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蹲守乡镇指导协助。
3. 县委组织部要强化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面的责任,及时将困难群众及稳定脱贫人口的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驻村工作队的工作任务;督促结对帮扶责任人上门宣传和动员帮扶对象在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确保帮扶对象100%参保。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医保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县税务部门和乡镇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会同县财政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要分乡镇负责,责任到人,下沉到乡镇、村(社区)、组、农户,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给予业务指导。
2.县税务局。负责为居民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
3.县卫健局。负责核定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指导、督促所有医疗机构做好医保征缴宣传工作,实现卫健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医保参保全覆盖;出台对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医改经费拨付直接挂钩的医保征缴考核细则,确保各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全力参与医保征缴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县医保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积极引导在校学生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居民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6.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8.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四级残疾人资助办法为乡镇先行垫付50%(只收取个人200元),再根据乡镇提供的补助名单,由县残联与县医保局核实后将参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至各乡镇。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9.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定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参保资金,再通过县税务局进行汇总缴费。
1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告机投放、短视频宣传、新媒体发布、村村响、线上直播等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
11.人寿保险。负责制定以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保参保宣传工作。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相关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缴费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建立好参保台帐,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10月31日前按照要求将被征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花名册分别报送至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协助各主管部门将财政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居民医保缴费征收工作,确保2027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参保工作“四个禁止”“七不得”原则,坚决防止为了追求所谓的“高参保率”而忽视群众意愿、违背客观规律,确保参保工作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规范征缴秩序,镇村不得对县域内非本辖区居民给予资助和扶持,出现此类情形将据实调整参保完成人数并调剂相应工作经费。对征缴过程中截留、挪用、贪污医保基金以及扰乱医保征缴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在2026年10月至12月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结合实际,明确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县医保、税务、教育、卫健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
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桃江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桃政办发〔2025〕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