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书(2026)6号

索引号:tjxgtj/2026-2205602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6-10-2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gtj/2026-2205602
发布机构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6-10-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  事  人:桃江县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文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MB0U72159G

  住     所:桃江县城关镇文化路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6564平方米修建修建绿化地、健身活动场所(水泥坪)、人行道和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擅自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杨家坳社区高西坪组、金凤社区郭家亭组土地6564平方米修建绿化地、健身活动场所(水泥坪)、人行道和道路,经核实,占用地类包括水田778平方米、旱地4649平方米、其他草地189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64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106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78平方米,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位于城镇发展区和乡村发展区,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签字照片一份(共7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

  3、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桃发改行审﹝2025﹞189号)文件一份(共3页)

  4、中标通知书一份(共1页);

  5、2015年7月21日《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共4页);

  6、2015年8月14日《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共4页);

  7、2016年10月25日《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共7页);

  8、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9、证人《证人笔录》、身份证复印建及签字照片一份(共7页);

  10、测绘委托书一份(共1页);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一份(共2页);

  12、现场照片一份(共3页);

  13、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桃花江镇杨家坳社区、金凤社区违法用地平面图》及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

  14、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一份(共1页);

  15、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局部)》一份(共1页);

  1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桃江县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违法用地与《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一份(共1页)。

  1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2026年9月21日调取的该宗违法用地卫星云遥影像分时段影像一份(共2页);

  18、未占用基本农田套合图一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6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公益类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量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564平方米土地,将其中非法占用的596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杨家坳社区高西坪组,将其中非法占用的5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郭家亭组,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绿化地、健身活动场所(水泥坪)、人行道、道路);

  2、对非法占用的5427平方米耕地(水田778㎡、旱地4649㎡)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10元,计1682370元;对非法占用的1137平方米其他土地(其他草地189㎡、城镇住宅用地764㎡、城镇村道路用地106㎡、水工建筑用地78㎡)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10元,计12507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柒仟肆佰肆拾元整(¥1807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文维

  电  话:0737-8821029

  地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13楼1307室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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