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时,同样面临爆炸、火灾、中毒等重大安全风险。部分企业误以为“工贸行业不适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从而放松安全管理,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缺失、疏散通道堵塞、涉爆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危化品与成品混放等隐患长期存在。本案警示:工贸企业涉危化品生产,必须参照危化品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各项措施,切勿以行业分类为由降低安全标准。
2026年7月3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三类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二是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严重堵塞,成品、半成品、编织袋大量堆放占用通道,易燃品无防火隔离,气瓶、润滑油桶随意放置;三是危险化学品及爆炸危险区域存在隐患,发泡车间涉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罐体管线未做防静电跨接与接地,储罐底部未设防渗围堰和泄漏收集池,危化品与成品混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件。该公司虽属工贸行业,不适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其发泡车间使用异氰酸酯等危险化学品,实际处于爆炸危险区域,非防爆电气设备、未做防静电接地、危化品与成品混放等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后果同样严重。本案的查处,警示工贸企业涉危化品生产必须参照危化品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措施,不得以行业分类为由降低安全标准。同时,本案对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应当处罚的隐患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