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外包作业因其作业场所、人员、设备与发包单位相对独立,安全管理容易出现真空地带,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部分外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赶工期,擅自改变作业场所用途、违规使用危险物料、停用或遮挡安全设施,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已被《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已设置的报警装置被遮挡而无法发挥正常监测功能,实质上等同于未设置,同样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承接外包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条件、削减安全投入,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年6月15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将喷砂房擅自改为喷漆室,使用非水性漆进行喷漆作业,且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此次发现的问题隐患具体发生在外包单位某技术有限公司所负责的油漆喷涂车间。
经调查核实,某电气有限公司将喷涂业务承包给某技术有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外包单位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较为健全。现场发现的将喷砂房改为喷漆室、使用非水性漆进行喷漆、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设施的问题隐患,系某技术有限公司在外包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某技术有限公司将喷涂车间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用沙发遮挡,为降低成本违规使用非水性漆进行喷漆,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包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案件。外包作业因其作业场所、人员、设备与发包单位相对独立,安全管理容易出现真空地带,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本案中,湖南华创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接喷涂作业的外包单位,将喷砂房擅自改为喷漆室,使用非水性漆进行喷漆,并将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用沙发遮挡,实质上导致报警装置无法发挥正常监测功能,等同于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设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将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承接外包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条件、削减安全投入。一是要严格遵守作业场所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场所用途或降低安全条件。二是要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停用或拆除安全设施。三是要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对外包单位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本案同时表明,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准确锁定违法主体,区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责任,对发包单位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予处罚,对违法实施主体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精准执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引导企业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自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