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6-10-16 16:00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作者:汤立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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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然而,一些商户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更因缺乏安全储存条件和专业管理,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自选商行内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

2026年5月31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对桃江县某综合自选商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自选商行左侧第2间储存有烟花8件(箱)、爆竹128盘,该批烟花爆竹为杨某某所有,该门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经查实,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36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协助将查封扣押的烟花爆竹转移至安全区域,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户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烟花爆竹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当事人在自选商行内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安全隐患突出。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二是要严格落实安全储存条件,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场所,不得在商行、民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存放。三是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协助转移查封扣押物品、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获得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引导商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定、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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