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料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爆破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6-10-16 15:58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作者:汤立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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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开采属于高危行业,爆破作业更是其中风险最高的环节之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然而,一些矿山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监管指令置若罔闻,在停建期间擅自组织爆破作业,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中,该公司在收到停工指令后,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不仅构成对安全生产监管秩序的严重挑衅,更将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对安全监管指令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勿以身试法。

2026年5月28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接信访举报,依法组织对某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信访核查。经查,该公司矿区内现场虽未发现生产作业行为,但经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后发现,桃江县应急管理局曾于2026年2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停止爆破作业的指令,但该公司仍于2026年4月17日在建设区内进行爆破作业。

该公司未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停建期间擅自组织爆破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对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煤矿山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爆破作业的违法案件。爆破作业属于高危作业,在未依法消除事故隐患、未取得复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爆破,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该公司在收到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后,本应严格按照要求停止建设、消除隐患,但其心存侥幸、擅自组织爆破作业,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将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安全监管指令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是要牢固树立“指令即红线”的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不执行。二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停产停建期间认真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未经复查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三是要加强对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全流程管控,确保作业前安全条件确认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本案同时表明,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企业也处罚责任人,体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引导企业自觉服从监管、主动消除隐患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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