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6-10-16 15:42 信息来源:县应急局 作者:汤立波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气割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已被《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切勿以行业协会核发证件等替代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6年5月13日,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某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作业人员丁某某未提供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从事气割动火特种作业。现场存在从业人员氧气-乙炔气割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特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丁某某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气割动火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个体工商户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丁某某从事气割动火特种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气割动火作业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行业协会核发的证件不能替代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严禁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同时,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隐患并解除与无证作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获得从轻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排查整改隐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