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桃花江镇“7·11”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11日13时43分许,在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芙蓉路与浮邱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辆货车与三轮车相刮碰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并严肃处理,要从中汲取教训,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桃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的桃花江镇“7·11”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汪X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桃花江镇“7·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事故预案,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为金艺牌,未注册登记,车辆型号为:JY1000DZH-C,车辆识别代号为HF4MD2A02TA000273,制造年月为:2026年3月,电机型号为:142YC6045402NA。
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为欧曼牌,车辆型号:BJ4259SMFKB-AC,发动机号:77410282,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XMR016241,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06月18日,车辆发证机关:鲁Q,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河东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由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6633730088160250000584,有限期至2026年8月8日;商业险保单号:6633730088860250000785,有限期至2026年8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为通广九州牌,车辆型号为:MJZ9400,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L38J0MJZ824,核定载质量:34400,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鲁Q,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河东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钟XX,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桃江县浮邱山乡水口山村洪桥头村,身份证号:4323251963****2011,无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高X,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张庄镇东王庄村,身份证号:3708831990****2532,持A2型驾驶证,2011年10月27日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事故发生时驾驶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三)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芙蓉路与浮邱山大道交叉路口路段,事故发生路段东西与南北走向十字交叉路口,西往桃江县浮邱山乡人行山村,东联桃花江镇城区,北往桃花江镇牛潭河工业园区,南往桃江县浮邱山景区,沥青路面干燥,南北走向道路平直,为双向8条机动车道,两侧均有非机动道;东西走向道路为平直沥青路面,双向2条机动车道,事故发生地点有4条人行横道。交叉路口设置红绿灯限制通行。
(四)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以道路东侧(浮邱山大道桃花江大道方向往桃花江镇牛潭河方向右侧)路边为基准进行测量。
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车头北尾南停在道路南侧路面上,前轮距基准线为380厘米,路面上车辆制动痕迹为1260厘米。
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侧翻于货车左侧,死者钟XX距离三轮车后轮385厘米。
死者钟XX被压于货车左侧车轮下,死者钟XX周边有少量血迹。
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侧翻后驾驶员钟XX从车内跌落至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轮下,并造成驾驶员钟XX死亡、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受损。
提取了天网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
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未装载货物。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经对驾驶员高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
2.法医鉴定,经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钟XX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桃公物鉴(法病)字【2026】67号),鉴定钟XX系外伤致颅脑毁损性损伤死亡。
3.肇事车辆鉴定,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2026】痕(交)鉴字第642号),a、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车辆识别代号尾数:00273)符合正三轮摩托车定义、符合机动车定义;b、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车辆识别代号尾数:00273)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受检部件经检验未发现异常;c、鲁Q238QK(鲁QV7G1挂)号牌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受检部件经检验未发现异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11日13时43分许,高X驾驶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7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由桃江县桃花江镇南环线沿浮邱山大道往雷公岩大桥方向行驶,途经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芙蓉路与浮邱山大道交叉路口时,遇钟XX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闯红灯从路口左侧往右侧行驶,因钟XX驾驶车辆违反信号灯通行为躲避重型挂车,在急打方向时车辆侧翻人跌落货车车轮下,导致两车相刮碰,造成钟XX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2”报警服务台与7月11日13时45分接到报警称: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芙蓉路与浮邱山大道交叉路口有一辆货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员被压在货车车轮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往现场,获悉人员死亡后,出警民警立即向大队报告,大队长张X立即带领人员赶往现场支援。
(三)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打“120”急救电话后,桃江县人民医院第一时间派救护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确认伤者钟XX死亡。桃江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桃花江镇政府积极参与,县政府办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通过协调安排丧葬费五万元,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运回安葬。14时45分许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现场积极协调,有效管控舆情,事故处理未发生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事故动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天网视频资料分析,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高X驾驶车辆注意安全不够,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事故。
经综合分析并集体研究认为,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高X驾驶车辆注意安全不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排除人为和机械原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高X驾驶车辆注意安全不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肇事者责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驾驶员高X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驾驶员钟XX已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处罚。
(三)相关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1.经桃江县交通运输局跨区域协查,鲁Q238QK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据合规有效,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为非营运车辆,无道理运输证照,是不属于行业监管营运车辆范畴。该事故中不存在企业无证经营、车辆无证营运、证照过期失效等问题,证照合规性与事故发生无关联。
2.经桃江县公路养护中心勘验浮邱山大道与芙蓉路交叉路口:该线路为城市主干道,路口视线良好,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交通信号灯运行正常,各类交通设施齐全完好。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该起事故主要是驾驶员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信号通行。高X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注意安全不够,存在抢行的行为。
(二)防范措施建议:1.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在经过交叉路口,红绿灯路口时,礼貌行车,不抢道、不抢灯。2.加强桃花江镇城区周边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老年人驾驶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3.加强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4.对电动车、摩托车闯红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重罚形成震慑。
桃江县桃花江镇“7·11”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