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桃花江镇“6·22”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22日19时13分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与桃花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出租车撞到一名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并严肃处理,要从中汲取教训,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桃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的桃花江镇“6·22”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汪X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桃花江镇“6·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事故预案,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湘HDX7895小型轿车为比亚迪牌,车辆型号:BYD7005BEVA8,发动机号:123056707,车辆识别代号:LGXCE6DB9P0851238,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06月28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桃江县顺发出租车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54309X000061089,有限期至2027年6月28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543090000052323,有限期至2027年7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6月。
(二)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基本情况
符XX,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桃江县修山镇檀树界村石脚盆村民组249号 ,身份证号:4323251972****2717,持B2型驾驶证,2005年8月30日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驾证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驾驶湘HDX7895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潘XX,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桃江县河溪水乡大山村上高燕河村民组,身份证号:4323251962****8522,交通方式: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三)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谷山路与桃花路交叉路口,事故发生路段属交叉路口,南往桃江县桃江一中,北往桃江县桃花江镇凤凰山社区,东往桃江县委党校,西往桃江县新华书店,道路有效路面为沥青路面,路面潮湿,有效路面宽1800厘米,事故发生地点交叉路口四周有4条人行横道,事故发生在通往桃江一中方向道路的人行横道上,通往桃江一中道路为双向2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均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夜间有路灯照明,无红绿灯控制。
(四)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以道路南侧(凤凰山社区往桃江一中方向右侧)路边为基准进行测量。
湘HDX7895小型轿车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南侧路面上,前后轮距基准线分别为280厘米、270厘米,路面上未发现车辆制动痕迹。
潘XX流在地面的血液距湘HDX7895小型轿车头垂直距离为250厘米。
湘HDX7895小型轿车正面右侧撞到行人潘XX,并造成车辆右前角受损。
现场提取了公安卡口监控视频资料,湘HDX7895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
驾驶人符XX陈述:2026年6月22日19时许,我驾驶湘HDX7895小型轿车在桃花江镇好润佳超市接了一位客人出发往桃花村酒店,沿着桃花路右转弯驶入谷山路时,我看见了我车前进方向有个人影,然后就有一把伞到了我的挡风玻璃前面,我立马踩刹车,看到一个老奶奶躺在我车子前面,我就马上下车查看她的情况,旁边的人都不要我去扶她怕造成二次伤害,我就马上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然后在现场等交警过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6月22日19时13分,符XX驾驶湘HDX7895小型轿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新华书店沿桃花路往一中方向行驶,途经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的谷山路与桃花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行人潘XX步行由人行横道线从右往左横过道路,因符XX驾驶机动车途经人行横道线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湘HDX7895小型轿车撞到行人潘XX,造成潘XX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2”报警服务台与6月22日19时22分接到报警称: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与桃花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出租车撞到一名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往现场。获悉人员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出警民警立即向大队报告,副大队长伍X文立即带领人员赶往现场支援。
(三)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桃江县人民医院第一时间派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潘XX送至桃江县人民医院急诊抢救,经过医院抢救后,确认伤者潘XX死亡。桃江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桃花江镇政府积极参与,县政府办副主任周X锋、桃花江镇副镇长吴X科及政府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通过协调安排丧葬费五万元,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运回安葬。20时30分许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现场积极协调,有效管控舆情,事故处理未发生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事故动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现场视频资料分析,符XX驾驶湘HDX7895小型轿车行经人行横道路段时没有注意观察,未发现行人潘XX在人行横道上从右往左横过道路,导致湘HDX7895小型轿车车头右前部位撞到潘XX造成事故。
经综合分析并集体研究认为,符XX驾驶车辆途经人行横道线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潘XX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无交通违法行为。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排除人为和机械原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符XX驾驶车辆途经人行横道线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行人潘XX无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肇事者责任处理
符XX,男,汉族,1972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桃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相关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1.经桃江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涉事湘HDX7895巡游出租车,所属企业具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驾驶员从业资格齐全,符合行业运营标志。该事故中不存在企业无证经营、车辆无证营运、证照过期失效等问题,证照合规性与事故发生无关联。
2.经桃江县公路养护中心勘验,事故发生点位为城市道路重要平交十字路口,紧邻桃江一中。该路口道路主体结构完好,路面无坑槽、破损等病害。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主体结构缺陷直接引发。但该路口临街学校,行人通行流量大,人行横道标线模糊、人行横道提示牌缺失,对过街行人识别、车辆观察警示存在不利影响。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该起事故主要是驾驶员符XX驾驶车辆在夜间经过交叉路口时注意观察不够,经过人行横道路段未注意避让行人。
(二)防范措施建议:1.加强对企业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在经过交叉路口,红绿灯路口时,礼貌行车,不抢道、不抢灯,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要尽最大角度观察道路上的情况。2.加强桃花江镇城区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老年人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3.责令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事故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4.责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车辆经过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的查处。
桃江县桃花江镇“6·22”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