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牛田镇“6·15”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9-28 17:47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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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5日6时40分许,在桃江县X034牛鸬线5公里500米牛田镇小桃村路段,发生一起两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后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并严肃处理,要从中汲取教训,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桃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的牛田镇“6·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汪X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牛田镇人民政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牛田镇“6·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事故预案,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三一牌,车辆型号:HQC42503SWBEV6,发动机号:24052705000005,车辆识别代号:LFXAH76W5R3005918,牵引总质量3847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常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湖南省博汇通物流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543070000122667,有限期至2026年月1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543070000102823,有限期至2026年7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

  湘JU656挂重型半挂自卸车为常利达牌,车辆型号:GCL9405ZH,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XS0GCL725,核定载质量3410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常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湖南省博汇通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事故发生时为空车。

  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66T1BEVA7,发动机号:L0B44R715011000029,车辆识别代号:LFWSRXDL8RNB06926,牵引总质量3840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9月5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常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湖南省博汇通物流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543070000167133,有限期至2026年9月3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543070000140650,有限期至2026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

  湘JJ311挂重型半挂自卸车为常利达牌,车辆型号:GCL9405ZH,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XS2GCL826,核定载质量34100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常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湖南省临澧安明货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事故发生时为空车。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孙XX,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闸口乡花园湾社区,身份证号:4324241970****5917,持A2型驾驶证,1996年4月19日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至2027年4月19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U6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故中死亡。

  阳XX,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湖南省澧县新安镇南闸社区二组,身份证号:4324021972****0017,持A1A2型驾驶证,1991年1月17日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长期,事故发生时驾驶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三)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桃江县X034鸬牛线5公里500米牛田镇小桃村彭家冲村村民组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桃江县牛田镇,北往桃江县鸬鹚渡镇,有效路面为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路面干燥、平直,无障碍,事发时为晴天。

  (四)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现场以道路北侧(牛田镇往高桥镇方向右侧)路边为基准进行测量。

  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U6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侧路面上,前后轮距基准线分别为240厘米、190厘米,制动痕迹长1440厘米。

  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头西尾东停在道路北侧路面上,前后轮距基准线分别为101厘米、110厘米

  事发后伤者孙XX被卡在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位。

  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U6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正面与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并造成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部与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损坏。

  现场提取了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经对驾驶员阳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

  2.法医鉴定,经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孙XX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桃公物鉴(法病)字【2026】69号),鉴定孙XX符合重型闭合性胸腹损伤至失血性休克死亡。

  3.肇事车辆鉴定,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2026】痕(交)鉴字第552号),1.除本次事故外,湘J00822D(湘JU656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汽车列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受检部件经静态检验未发现异常。2.湘J11080D(湘JJ311挂)号牌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受检部件经静态检验未发现异常,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3.不具备对湘J00822的(湘JU656挂)号牌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车速进行准确计算的客观条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5日6时40分许,孙XX驾驶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U6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途经桃江县牛田镇034线古杉村南宫湾组路段时,与阳XX驾驶的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孙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2”报警服务台于6月15日6时55分接到报警称:在牛田镇南宫湾组发生两电动货车追尾有人员受伤卡在车里出不来道路交通事故。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往现场,并立即向大队报告,副大队长伍X文立即带领人员赶往现场支援。

  (三)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打“119”“120”消防急救电话后,桃江县消防队与人民医院第一时间派救护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对被困驾驶室的伤者孙XX施救脱困后送至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牛田镇政府积极参与,县政府办副主任周X锋、牛田镇人大主席符X邦及政府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10时00分许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伤者孙XX于当日17时39分许经桃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通过协调安排丧葬费五万元,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运回安葬。现场积极协调,有效管控舆情,事故处理未发生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事故动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孙XX驾驶的湘J00822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U6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未与前方由阳XX驾驶的湘J11080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保持安全距离,在阳XX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超车未果刹车时因距离太近制动避让已经来不及,导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同时因湘JJ3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影响后车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和操作,加重了此次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后果。

  经综合分析并集体研究认为,孙XX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阳XX驾驶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排除人为和机械原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孙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阳XX驾驶机动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肇事者责任处理

  孙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处罚;阳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相关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1.经桃江县交通运输局调查,涉事车辆湘J00822D、湘JU656挂、湘J11080D货运车辆,所属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等级达标、年审合格、证车相符、手续完备。该事故中不存在企业无证经营、车辆无证营运、证照过期失效等问题,证照合规性与事故发生无关联。

  2.经桃江县公路养护中心勘验:牛鸬线路面主体结构完好,路面无坑槽塌陷,安全防护、交通标志设置符合规范。本次追尾事故不属于道路主体及安全设施缺陷引发,存在的道路问题为交通标线磨损模糊。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该起事故主要是驾驶员孙XX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集中精力驾驶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阳XX驾驶的车辆存在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二)防范措施建议:1.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2.督促企业驾驶车辆的安全设施检测和维护。3.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家庭及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要求家人经常性的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4.责令桃江县公路养护中心加强牛鸬线道路标志标线维护。5.加强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6.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建设,加装限速、不礼让行人等科技设备。


  桃江县牛田镇“6·15”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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