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桃花江镇“1·4”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4日9时17分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装柴埠村(X016线舒塘-牛潭河5公里320米)路段,发生一起轻型货车撞到一名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桃江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并严肃处理,要从中汲取教训,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桃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的桃花江镇“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汪X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桃花江镇“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事故预案,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为江铃牌,车辆型号:JX5044XXYXGA2,发动机号:G9126897,车辆识别代号:LEFYECG2XGHN68217,核定载质量1495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22日,车辆注册登记机关: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钟X兵,由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6324131088160250001129,有限期至2026年6月19日;商业险保单号:6324131088860250000944,有限期至2026年6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事故发生时装载7415公斤面条。该车属于核载小于4.5吨以下货运车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要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杨X,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桃江县浮邱山乡大水洞村大林村民组,身份证号:4309221986****2034,持C1型驾驶证,2020年7月15日初次领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该车属于核载小于4.5吨以下货运车辆,《中华人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驾驶人员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现场交通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装柴埠村(X016线舒塘-牛潭河5公里320米),事故发生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桃花江镇牛潭河工业园区,西往桃江县修山镇,沥青路面潮湿,往修山镇方向为微坡,道路为双向2条机动车道,两侧均有非机动道,有效路面宽1200厘米,事故发生地点有2条人行横道。
经桃江县公路养护中心勘验,浮邱山大道与芙蓉路交叉路口:该线路为城市主干道,路口视线良好,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交通信号灯运行正常,各类交通设施齐全完好。
(四)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以道路南侧(修山镇往桃花江镇方向右侧)路边为基准进行测量。
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南侧路面上,前后轮距基准线分别为148厘米、150厘米,路面上未发现车辆制动痕迹。
死者赵XX头顶南脚北俯卧于机动车道上,头部距基准线340厘米,脚尖距基准线500厘米,头部有少量血液流出。死者赵XX头顶距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右后轮垂直距离为2200厘米。
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正面左侧撞到行人赵XX,并造成车辆左前角受伤,前挡风玻璃损坏。
现场提取了农户家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
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装载7415公斤面条。
(五)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测,经对驾驶员杨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
2.法医鉴定,经桃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赵XX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桃公物鉴(法病)字【2026】40号),鉴定赵XX符合外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3.肇事车辆鉴定,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2026】痕(交)鉴字第1号),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受检部位经检验未见异常;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瞬时车速约为54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4日9时17分,杨X驾驶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从桃江县修山镇沿X016线往桃江县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桃花江镇装柴埠村(X016线舒塘-牛潭河5公里320米)路段时,遇行人赵XX经人行横道从左往右横过道路,因杨X驾驶车辆未避让正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导致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撞到行人赵XX,造成赵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余元。
(二)接处警情况
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2”报警服务台与1月4日9时24分接到报警称: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装柴埠村乱石滩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货车撞到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往现场,获悉人员死亡后,出警民警立即向大队报告,副大队长伍X文立即带领人员赶往现场支援。
(三)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打“120”急救电话后,桃江县人民医院第一时间派救护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抢救后,确认伤者赵XX死亡。桃江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桃花江镇政府积极参与,县政府办副主任周X锋、桃花江镇副镇长吴X科及政府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工作,通过协调安排丧葬费五万元,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运回安葬。10时45分许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现场积极协调,有效管控舆情,事故处理未发生负面舆情,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事故动态分析,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杨X驾驶的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严重超载,经人行横道路段横过道路时没有提前减速,发现行人赵XX时因距离太近制动避让已经来不及,杨X驾驶车辆在制动的同时往右打方向避让,赵XX从左往右继续横过道路,导致湘H2J219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左前部位撞到赵XX造成事故。
经综合分析并集体研究认为,杨X驾驶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及时避让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排除人为和机械原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杨X驾驶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及时避让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行人赵XX无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二)肇事者责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2026年2月27日桃江县公安局决定对杨X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3日桃江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该起事故主要是驾驶员杨X驾驶超载车辆,经过人行横道路段未提前预判,未提前采取措施,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
(二)防范措施建议:1.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2.加强路面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3.加强道路沿线的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教育。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建设,加装限速、不礼让行人等科技设备。
桃江县桃花江镇“1·4”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