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外国媳妇跑了,天价“媒人费”退不退?

发布时间:2026-10-29 17:21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彭倩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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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光积蓄娶个外国媳妇,本以为买的是下半辈子的踏实,却没想到不过短短四个月,人就跑没影了;而媒人拿着几万块钱“牵线费”,转头就说“人跑了不关我事”。跨国婚姻不是商品买卖,“媒人费”更不是风险赌注——钱花了,人跑了,这笔天价“媒人费”,到底是该认栽还是该讨回?

  2024年邓某因儿子尚未婚配,经他人介绍认识刘某,委托其为儿子介绍结婚对象。刘某通过亲属为邓某儿子介绍了一名柬埔寨女子。邓某向刘某支付现金218000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包含介绍费与彩礼,但刘某需确保儿子与该女子结婚生子。后邓某将该外籍女子带回桃江县家中,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2月1日,该柬埔寨女子从邓某家出走,至今未回。

  2025年2月4日,邓某与刘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2024年10月24日经刘某介绍外地女子给邓某做儿媳,彩礼218000元给刘某,其中88000元是押金,一年内逃跑,退回押金给邓某。但在2025年2月1日女方逃跑,双方同意退回押金后不追究其他责任。另外,双方同意,如若该女子在其他地方被找到刘某应退回其余彩礼130000元和费用(给女子的手机、衣服)。协议签订后,刘某退还邓某8800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的退还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邓某与刘某协商,刘某为邓某儿子提供涉外婚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以及双方于2025年2月4日签订的《协议》均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

  本案中,邓某、刘某均应当知晓案涉合同的性质,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当对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合同签订后,刘某已经依照约定为邓某儿子介绍了一名柬埔寨女子作为婚恋对象,刘某向柬埔寨女子支付部分彩礼及向带该女子到中国的柬埔寨介绍人支付介绍费,且该柬埔寨女子往返路途的交通、吃住费用等均由刘某支付,邓某儿子也与该柬埔寨女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此,根据双方行为性质、各自的过错程度、花费情况等诸多因素来看,应由刘某酌情返还邓某120000元为宜,刘某已返还88000元,还需返还32000元。

  跨国婚姻涉及两国法律、文化差异,骗婚、拐卖、非法移民等违法犯罪普遍存在,给跨国婚姻带来高风险,媒人正是利用一方急于成家的迫切心理,将跨国婚姻包装成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从中攫取高额“牵线费”。一旦新娘跑路,当事人往往人财两空,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难以核实,更遑论跨国追责。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那些收取天价费用的所谓“媒人”,本身就已经游走在法律边缘。跨国婚姻绝非儿戏,切勿因急于成家而轻信“媒人”保媒的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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