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销售盗版图书 三人被判刑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潘某、江某、钟某三人铤而走险,非法印制、线上销售盗版图书,最终均受到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2022年10月,潘某、江某为非法牟利,合伙购置印刷机、切割机等设备,在桃江县租赁门面,在未取得北京某文化公司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该公司已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决战申论100题》《决战行测5000题》等系列公考图书,并通过拼多多平台公开销售牟利。二人在合伙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达204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元,二人各分得6万元。
2023年2月至8月,钟某同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多地印刷厂印制同款系列盗版图书,依托拼多多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1.69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元。
2024年4月,潘某与钟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协商共用印刷设备及经营场所,分开独立印制盗版图书,各自通过名下拼多多网店单独销售。同年6月,该印刷场所被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现场查扣各类印刷设备及盗版图书2.7万余册。该阶段,潘某非法经营数额32.55万余元,钟某印制的盗版图书尚未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江某、钟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三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正版图书凝聚创作者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印制、兜售盗版图书,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轻则赔钱、接受行政处罚,若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标准,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