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捕捉收购野生蛇类17条罚款95000元

发布时间:2026-09-13 09:21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刘成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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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抓捕、收购野生蛇类不算违法行为,甚至轻信蛇酒能治病的偏方,殊不知此举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用真实案例敲响生态保护法治警钟。

  在禁猎期间,詹某在其居住的村子周边山上猎捕了乌梢蛇1条、银环蛇10条、黑眉锦蛇5条,在家中非法收购了王锦蛇1条。经桃江县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的鉴定,案涉四种蛇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蛇类总价值达121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最终对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桃江县林业局依法对詹某作出9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送达之后,詹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缴纳罚款。无奈之下,桃江县林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詹某卧病在床,无法到庭参加听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詹某家中,就地开展庭审工作,认真倾听了詹某和桃江县林业局的意见。

  庭审中,詹某自述自身为文盲、家庭经济困难,因不懂法律法规,轻信野生蛇泡酒可治疗风湿的偏方,才实施了捕蛇、收蛇行为,并无主观恶意。

  针对詹某的认知误区,法官现场耐心释法析理,明确告知其案涉蛇类均为法定保护野生动物,禁猎期无证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同时科普,野生蛇类常年栖息野外,携带大量细菌、病毒,是多种人畜共患病的天然宿主,自制蛇酒不仅无法治病,还存在极大的健康安全隐患,身体患病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同时明确,非法猎捕、收购野生蛇类,会直接破坏山林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猎捕乌梢蛇、银环蛇、黑眉锦蛇,非法收购王锦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桃江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遂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95000元。

  温馨提示:野生蛇类作为山林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在维持山林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非法捕猎、收购、食用野生蛇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而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詹某非法捕猎、收购野生蛇类的行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野生动物关联着生态链条的稳定,任何破坏生态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遵守狩猎法规,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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