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暗藏隐患致消费者摔伤如何赔偿?法院这样判!

商铺经营应当严守安全底线,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商户若私自搭建简易危险设施、未落实防护及警示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8月18日上午,72岁杨某梅前往桃江县某家具店挑选家具,在店员陪同下查看床品样品。该门店一楼墙角留有三角形地面缺口,未铺设水泥预制板,缺口下方为两米多深地下室。该家具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青2015年装修时仅用简易木板遮盖缺口、木棍支撑木板,平日也只是摆放四把椅子简单围挡,全程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当日杨某梅查看墙角木床材质,店员移开围挡椅子后,二人踏上木板。木板因承重不足骤然断裂,两人一同坠入地下室受伤。杨某梅住院治疗44天,经司法鉴定,三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店家仅垫付医疗费19499.93元,双方后续赔偿协商未果。杨某梅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店及投资人李某青另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7648.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具店应当对杨某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合理、必要的保障。该店投资人李某青放任现实危险存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杨某梅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杨某梅系一名七十余岁的普通顾客,危险感知、应急反应能力较弱,在现场没有明确警示及危险隔离措施的情形下,其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与经营店铺多年的李某青相比存在巨大差距,且本案危险的存在可能涉及顾客的生命安全,故家具店应当对杨某梅本次事故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赔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具店赔偿杨某梅各项损失共计120357.55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9499.93元,还需赔付100857.62元;若家具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投资人李某青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既是营商必须守住的底线,也体现着法律对每一个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商铺安全隐患不分大小,那些不易察觉的隐蔽风险,往往更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切不可心存侥幸或敷衍应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经营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一旦企业财产不够赔偿,投资人还必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与其事后担责,不如主动排查隐患,及时加固设施、配齐防护装置和警示标识,从源头消除风险——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最实在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