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宗地/海号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备注 |
2 |
桃房权证桃花江镇字第714005668号 |
刘云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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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公告 |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