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16时许,有群众举报,称鸬鹚渡镇梅山村青山里锡溪河水域有两人电捕鱼。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执法。
执法人员对电捕鱼行为进行了制止,收缴了电鱼设备,并现场拍照取证。随后将两人带回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经查,8月20日14时许,刘某、吴某各自携家中的电鱼设备,乘车从安化大福镇出发前往鸬鹚渡镇梅山村青山里锡溪河水域进行电捕鱼,被执法工作人员查获时已电捕鱼约1小时左右,渔获物分别约4.5斤、4.3斤。
吴某和刘某电力捕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8月20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月21日,该镇派出所对刘某和吴某依法刑事拘留。
(二审:莫 斌 监审: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