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利和责任清单

索 引 号:tjsmtz/2023-1846164 发布机构:松木塘镇 发文日期:2023-10-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序号 赋权部门 赋权事项 事项名称 赋权方式 法律规定
直接赋权 委托下放 服务前移
(一)行政许可类(5
1 县城管执法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 涉城市道路、管线、杆线建设(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涉城市道路、管线、杆线建设(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3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4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5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6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32条)
(二)行政处罚类
1 县自然资源局 未取得或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5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依规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8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9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土地使用者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0 违规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 重建、扩建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3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4 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15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6 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依法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7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0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21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2 有关临时建设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3 建设单位不及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24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
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的处罚
25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罚
26 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27 对违规焚烧的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28 农村宅基地的违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9 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30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3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32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33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34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5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36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37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含畜禽水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38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39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40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41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42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43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44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46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47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48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49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50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5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52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5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54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55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56 渔船以及涉渔三无船舶的监管,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57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58 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59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60 未经批准违章载货或载客的处罚
61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62 县住建局 燃气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63 燃气经营者未按燃气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64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的处罚
65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的处罚
66 对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等的处罚
67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或销售非法瓶装燃气的处罚
68 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69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70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71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72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73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74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5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76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77 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78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79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80 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8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82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83 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84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85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86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职责等的处罚
87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的处罚
88 施工单位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8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90 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违反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规定的处罚
91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92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93 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动用明火作业和焊接作业,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94 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9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96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97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98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99 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规行为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10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有关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10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10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03 县城管执法局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104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05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06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07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08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09 在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110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11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12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113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1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15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16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17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18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19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处罚
120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121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122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23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124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125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26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27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2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
129 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30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处罚
131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3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33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34 县林业局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35 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136 违法使用商品林的处罚 违法使用林业商品林面积3亩以下、生态公益林面积1.5亩以下的处罚
137 县文旅广体局 文化、体育、广电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文化、体育、广电活动的处罚
138 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39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140 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批准出售门票的处罚
141 营业性演出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142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143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未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44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39条)
14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40条)
三、行政强制类
1 县自然资源局 对违规建设的强制拆除 对已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而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四、行政征收类
1 卫健局 违法生育的行政征收 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2 县城管执法局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3 垃圾清运处置费征收 垃圾清运处置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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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松木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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