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tjdlgz/2022-1528695 发布机构:大栗港镇 发文日期:2022-02-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省、市、县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了《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统计办公室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单位、企业统计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统计领导办公室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镇直各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计办公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 “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信息部门共享,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员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全、全市、全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建立完善大栗港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办公室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增强统计执法权威性,提升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镇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州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统计局的汇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督办落实、统筹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乡镇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工作。

 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对国家和省州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队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统计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  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  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大栗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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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栗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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