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栗港镇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章管理,规范用章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章保存管理。大栗港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设置专人统一管理;非使用时间公章必须存放至办公室保险柜统一保存。
第二条 公章使用登记。公章盖章需在《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写明盖章时间、盖章事项、经办人姓名,并在备注栏写明经哪位班子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条 公章使用备案。政府机关干部盖章需进行审批登记,村干部及其他群众盖章,另需将盖章文稿进行复印并备案。
第四条 公章使用管理。公章盖章应盖在领导签字或日期落款上方,不允许盖在文稿空白的地方。
第五条 公章使用审批。一般事项公章使用,经办人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或经微信、电话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公章使用审批。凡属我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经办人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或经微信、电话审批同意后,报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盖章。
第七条 公章使用审批。涉及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拨款的文稿盖章,经办人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或经微信、电话审批同意后,报备镇长审批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公章借出管理。如机关某部门需将公章借出办公室至本部门使用,经办人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借出;公章借出需要在《大栗港公章借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写明借出日期、办公室、经办人姓名、事由、借出时间,并在返还时登记返还时间。
第九条 公章外借管理。如机关某部门需将公章借出政府使用,经办人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镇长审批同意,最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借出;公章借出需要在《大栗港公章借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写明借出日期、办公室、经办人姓名、事由、借出目的地、借出时间,并在返还时登记返还时间。
第十条 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